乘客领取失物被巴士公司索感谢信

2011/6/9 10:41:2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当天,薛芳胜来到设在安庆光彩大市场内的7路公交车终点站调度室,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承认公交车驾驶员捡到了一个书包。王某表示写感谢信是公司的规定,而薛芳胜认为不妥坚持不同意写,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

  本报记者 蒋六乔 报道

  事发安庆,领取人质疑公交公司规定,称感谢信变味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可是安庆中北巴士公司一名工作人员面对失物领取人却索要感谢信。一个说公司有规定,一个认为不妥不同意写,结果两人发生了争吵,惊动了公安机关。最终,失物领取人很不情愿地写了一封感谢信,他也对公交公司的所谓规定产生了质疑。 薛芳胜被迫写下的感谢信

  不写感谢信难领失物

  6月4日中午,安庆市公园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娟(化名)乘坐7路公交车回家,不慎将书包落在了车上。小娟的妈妈因临时有事,就打电话请求哥哥薛芳胜帮忙到7路公交车终点站去问一下情况。

  当天,薛芳胜来到设在安庆光彩大市场内的7路公交车终点站调度室,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承认公交车驾驶员捡到了一个书包。薛芳胜准备将书包取走,王某的一句话让他十分意外。王某说:不写感谢信,书包不能拿走。

  王某表示写感谢信是公司的规定,而薛芳胜认为不妥坚持不同意写,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无奈之下,薛芳胜拨打了“110”求助。辖区同安派出所***及时出警,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最终,薛芳胜还是写了一封感谢信,才领走了小娟丢失的书包。

  律师说法 不该让感谢信变了味

  针对此事,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的程玉伟律师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拾到他人的物品后及时归还失主,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失主是否有必要写感谢信,主要取决于失主的个人意愿,公交公司不能强人所难,否则感谢信就变味了,“强行索要就更加不妥了。”

  程玉伟律师表示,乘客买票上车,即与公交公司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保护乘客的财产安全,是公交公司的基本合同义务,捡到乘客的物品并还给乘客,也是合同义务的延伸。“如果不还,那就违反了合同。”公交公司对职工的考核不能太僵化,更不能让做好事变了味。

  有感谢信可获得奖励

  领走书包后,薛芳胜心里很不爽。他认为,公交司机拾金不昧是需要表扬,但写不写感谢信应当凭失主自愿,像这种强制写感谢信的做法令他对公交司机做好事的动机产生怀疑。“索要感谢信,有邀功心切的嫌疑。”

  6月7日,记者在安庆中北巴士公司质量管理部了解到,根据该公司服务管理考核规定,职工因优质服务、保护乘客利益、见义勇为或拾金不昧受到乘客表扬的,可获得奖励。“乘客写来一般感谢信的,做好事的人员可获公司20元奖励,附带锦旗表扬的可获得公司50元奖励。”

  接受记者采访时,安庆中北巴士公司质量管理部一名工作人员说,公司考核员工的主要指标是工作内容,而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的表扬信、感谢信只会作为一个附属的参考。“5月份,一些员工因为做好人好事,公司一共奖励了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