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非法添加亚硝酸盐致人死亡被判无期

2011/6/10 13:49:2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高某和王某加工所用的亚硝酸盐是从被告人杨某和妻子毕某处购得,而且还经常从杨某那里购进熟食后再零售。被告人杨某和妻子毕某也用加亚硝酸盐的方法与手段,在家中对生猪下货进行加工,在距离被告人高某、王某的摊位不远处批发、零售相同的熟食制品。

  晨报锦州讯(记者 张墨寒)三聚氰胺、瘦肉精、毒豆芽……

  在多个食品安全大案曝出之后,国务院于今年5月底强调严打食品安全问题。而昨日,辽宁首例亚硝酸盐致人死亡案在锦州宣判。

  由于在5元钱的猪小肠上非法添加亚硝酸盐,导致一人死亡一人中毒,4名被告人中最多被判无期,最少也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

  5元钱猪小肠

  导致一死一中毒

  “有人发现我的嘴和脸发紫,问我咋的了,我这时就感觉说话不清楚了,想拿手机给媳妇打电话,电话也拿不住,说的啥都不记得了……”吴先生回忆起中毒的情景,仍心有余悸。

  2010年4月5日一早,没吃早饭的吴先生和孙先生在一家熟食加工摊位买了5元钱的猪小肠,到附近的“平价小炒”加工后吃早饭。

  饭后孙先生独自回家了,吴先生到朋友的鞋店聊天,两人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后分别被送到医院抢救,孙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吴先生则幸运地脱离了危险。经检验,两人都是亚硝酸盐中毒。

  案发后,加工和销售熟食的被告人高某、王某、杨某和毕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了使熟食好卖

  非法添加亚硝酸盐

  吴先生购买猪小肠的摊位,是高某与前夫王某一同经营的。从2005年起,两人就在位于锦州市古塔区的家中,加工生猪小肠等猪下货。

  为了使所加工的熟食颜色好看、便于销售,他们多次在加工过程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然后利用流动摊床,每天早晨在锦州市古塔区西安街批发市场大棚外进行销售。

  高某和王某加工所用的亚硝酸盐是从被告人杨某和妻子毕某处购得,而且还经常从杨某那里购进熟食后再零售。

  被告人杨某和妻子毕某也用加亚硝酸盐的方法与手段,在家中对生猪下货进行加工,在距离被告人高某、王某的摊位不远处批发、零售相同的熟食制品。

  被告人极力辩护,法院认为四人为共犯负全责

  4名被告人都极力为自己辩护,称自己加入的亚硝酸盐不足以让人死亡,是因为两家先后加入了两次才导致中毒死亡的。

  法院则认为,被害人的中毒后果,是吃了先后掺入亚硝酸盐的小肠所致,每个被告人的行为均是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这种共同行为加速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能形成一个危害结果,那就是被害人中毒甚至死亡,四被告人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无论各被告人在哪一时点参与犯罪,都构成本案的共犯,对行为后果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23814.3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607.20元。

  (感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德江协助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