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3个著名的苹果,一个诱惑了夏娃,一个砸醒了牛顿,另一个被乔布斯牢牢握在手中。如今,下沙一名年轻人陈可(化名)也碰上了一个苹果,不同的是,这个苹果并没给他带来好运——5月21日晚,他因吃了一个苹果而要面临牢狱之灾,当然起关键作用的还有一把刀。
钱包被偷又累又饿
他偷吃了一个苹果
陈可,26岁,男,温州人,瘦瘦的,面色苍白,大学毕业。
今年5月,他从老家来到下沙。倒霉的是,5月19日,工作还没找到,钱包却被偷了,身上只剩下一些零钱。
5月20日,陈可想去找在下沙工作的同学帮忙,但是,同学都不在家。21日,当陈可花完了身上的钱后,储存着同学、朋友电话的手机,偏偏又掉了。半天转悠下来,他又累又饿,没钱吃饭。
晚上7点多,他走进下沙一公园里,想找个地方休息一下。公园边有家公司,巧的是,陈可看到公司一楼的窗户没关。看到这个情况,陈可心里当即有了个算盘:进去偷点东西。打定了主意,他翻窗而入。他在办公室里找到两个苹果,又红又大,陈可当即就吃了一个。
公司老板当场抓住他
在他身上发现一把刀
就在他四处寻找其他食物的时候,公司老板刘先生(化名)正巧回来取东西。他当场抓住陈可,同时在他身上发现了一把长约十五公分的水果刀。刘先生当即报警。
刘先生的一名员工说,陈可吃掉的苹果,是他从山东带来的,一个起码要7块钱。陈可说,自己当时只是肚子饿了,无奈之下,才偷吃了一个苹果。至于身上带着的水果刀,是毕业时同学送的,他一直带在身上,平时就用来切切水果。
这把长约十五公分的水果刀,有着黄色镶白边的塑料刀柄和刀鞘,刀刃约有十公分长。一般的小店里就可以买到这种水果刀,大约是两三元一把。
携带凶器入室盗窃
他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入室盗窃,事主损失了一个苹果,按照以往的案例和法规,警方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中有以下内容:“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陈可偷爬进他人公司的时候,随身携带了一把刀具,警方认定这把水果刀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具有威胁性,属于携带凶器盗窃,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陈可被下沙公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3日被依法逮捕,6月7日被移送至检察院。
据记者了解,像陈可这样的情况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下沙开发区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