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喂饭不慎致病人被呛死 劳务中心被判赔38万

2011/6/18 17:13:2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烫伤后住院的病人,由于护工的疏忽大意导致吃饭时被呛着,随后窒息死亡,家属因此将护工所在的劳务中心与医院一并诉至法院。2010年2月29日,勾先生不慎被开水烫伤臀部,此后因轻度感染,在3月2日被家属送往积水潭医院烧伤科住院。

  本报讯(记者 王巍) 烫伤后住院的病人,由于护工的疏忽大意导致吃饭时被呛着,随后窒息死亡,家属因此将护工所在的劳务中心与医院一并诉至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护工在看护病人时的所作所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委派护工的积水潭新兴劳务服务中心被判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8万余元。

  2010年2月29日,勾先生不慎被开水烫伤臀部,此后因轻度感染,在3月2日被家属送往积水潭医院烧伤科住院。

  勾先生的老伴李女士起诉称,丈夫入院时除了烫伤身体一切正常。为了帮助丈夫更好地康复,李女士通过病房***站,在积水潭新兴劳务服务中心聘请陪护员鱼某作为护工,每天陪护费为90元。

  3月4日早晨,鱼某在给勾先生喂早餐时,不慎将勾先生呛着,随后勾先生开始窒息,虽然经积水潭医院抢救暂时保住了性命,但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给家属下了病重通知单,并将勾先生转入ICU病房观察5天,在此期间,勾先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李女士说,出于情感方面的考虑,家属在3月9日下午将勾先生从积水潭医院转到临终关怀医院,转院1小时后,勾先生便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勾先生住院聘请护工,并交纳了相关的护理费用,意味着勾先生一方与劳务服务中心已经订立了有偿护理合同,不论是哪位护工担任护理工作,均应视为是在履行护理合同的职务行为。

  新兴劳服中心在积水潭医院提供有偿的护理服务,具有优势地位,病患之所以通过护理机构聘请护工,是基于对该机构专业护理水平的信赖。无论劳服中心与护工个人之间如何约定,均不能免除劳服中心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关义务。

  法院认为,护工鱼某在喂餐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导致勾先生呛食死亡,劳服中心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积水潭医院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勾先生本人多年前因外伤导致后脑损伤,该病症导致他出现过吞咽困难的情况,因此,他的自身病情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劳服中心赔偿李女士38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李女士认为医院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