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纳)一公司昔日财务主管以公司偷税漏税相要挟,向公司法人敲诈勒索人民币280万元,后经协商降低至140万元。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检方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出人意料的是,该被告男子的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献血证作为证据补充,以此来证明该男子在缓刑期间的“社会责任感”。
案情:
昔日财务主管敲诈公司280万
根据起诉书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唐立峰入职深圳市中龙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通公司)。2009年6月,唐任职公司财务主管。2010年6月上旬,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公司,并带走相关资料。
2010年6月底,唐立峰主动联系公司法人代表杨先生,称有事要谈。7月初,两人见面后,唐以其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税务漏洞相威胁,向杨索取人民币280万元。同时声称,如果不给钱,就公布公司的商业机密、举报公司的税务漏洞,让公司无法正常运作。之后,唐立峰多次向杨追要该笔勒索款。在杨先生等人的请求下,唐立峰将勒索款金额降低为人民币140万元。
杨先生迫于无奈,分别于2010年7月30日、8月6日通过公司副总裁邓先生分两次共交给唐立峰人民币10万元。唐收到钱后,继续威胁杨先生,要求其交出其余款项。2010年8月11日,杨向公安机关报案。
抗诉: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一审时,唐立峰的代理律师提出,唐最初的动机是为了让对方补税,只是出于个人贪念才拿了对方的钱。法院认为,唐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唐立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南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使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二审:
提交献血证证明社会责任感
昨日,身穿白色衬衣的唐立峰在深圳中院出庭受审。唐立峰昨日并未承认10万元是敲诈款,他表示该笔钱“是否是未结清的工资福利并未说清”。检方在庭上提出,唐立峰此前曾供述称,他在看到公司法人赚得1400万元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唐立峰因一时贪念,遂起敲诈勒索。
昨日在庭上,唐立峰的代理律师提交一本献血证,并表示唐立峰在缓刑期间曾多次献血,还多次参加公益慈善活动,是个对社会有责任感的人。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