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 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刘某在敬老院内将同室老人打伤,敬老院在垫付了相关费用后,将刘某的女儿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刘某的女儿承担6成责任,敬老院承担4成责任。
2008年6月4日,老人刘某在北京市昌平城北街道敬老院内,将一位老人苏某打伤。后经鉴定,刘某存在精神障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刘某病故后,女儿是他的唯一继承人。敬老院在垫付了相关费用后,将刘某的女儿告上法庭,索赔61457.1元。敬老院称,刘某在入住时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协议约定刘某没有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自负,并承担给敬老院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入住协议书》中对人身伤亡事故免除敬老院赔偿责任的条款,是敬老院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由于刘某在入住时,敬老院没有要求刘某的家属提供刘某的体检证明,致使患有精神疾病的刘某在敬老院安排与苏某同室居住生活中将苏某打伤。而且在打架过程中,敬老院的服务人员均未在现场,敬老院没有尽到对苏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的女儿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敬老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