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0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郑春笋) 母子两人在家中正常使用电壶烧水,母亲意外触电,女儿去拉拽母亲时也触电,母女当场身亡。近日,此案经乐陵市人民法院审判,私设线路的工厂赔偿给了死者家属王明(化名)12万元。
2010年7月29日上午,王明的妻子在家正常使用电壶烧水时意外触电,其女儿则急忙去拉拽母亲,最后,两人均因触电死亡。经查,王明家中用的电线是从附近一家化工厂区内连接的,属于私设线路。王明遂将该化工厂起诉到了乐陵市人民法院。王明表示,自己十多年前已经使用该私接线路并交纳电费。事故产生的原因完全是由于被告对于变压器及输电线路疏于管理造成的。
化工厂则反驳称,虽然王明是从工厂接的线路,但厂子里已经安装了漏电保护器。王明一家使用时自身未安装该设施,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当地供电部门不是事故线路的使用、维护、管理人,也不属于该事故的责任人。但化工厂私设线路将电接到王明家中,就具有维护、管理之责。在原告家中没有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化工厂应注意到危险性,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故化工厂在该事故中有疏于管理之过。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王明承担事故60%的责任,被告化工厂承担40%的责任,化工厂应赔偿死者亲属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