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同一公司投保的两辆机动车相撞后,保险公司以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被投保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平谷法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顺通联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称,今年4月2日凌晨2点多,该公司两辆解放牌自卸汽车,在平谷区314市道洙水路口相撞。事故还导致他人院墙被撞坏及司机邵某受伤。经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无责任。
为此次事故,顺通联旺公司支付了车辆损失6万余元及院墙赔偿费2万元。但当该公司为此事向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涉案两辆车均为顺通联旺公司所有,不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
于是,顺通联旺公司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应该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