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刘丽美)学生课外玩摔跤游戏,一名学生不慎被同学摔成十级伤残,轻松的课外活动引发了一起校园赔偿案。
事隔两年,近日这起纷争尘埃落定:肇事同学被判担主要责任;学校则因没及时制止未尽管理义务,被判担责两成。
14岁的葛建和16岁的林宇是石河子某中学初三的住校学生。
2009年3月,晚上8点多葛建、林宇和几名同学吃过饭后在操场上玩,因晚自习还没开始,大家玩起了摔跤游戏。
葛建和林宇摔跤时,林宇一把抱住葛建的腰,把葛建摔在地上。葛建倒地后,右腿骨磕在水泥地上,当即无法站立起来。
葛建受伤后,因没有找到学校老师,几名同学把他送到石河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葛建实施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葛建的伤情,事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0年2月,葛建再次住院,接受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手术。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其间,林宇家人仅支付了葛建2500余元的医药费。
事后,关于葛建的赔偿问题,学校和林宇相互推诿。
2010年6月,葛建将他们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学校认为,事发时属晚自习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学校不可能禁止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且事发当天宿舍***和门卫都在岗。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林宇则称,葛建应能预见摔跤对身体造成的伤害,他的受伤自己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林宇已满16周岁,在玩摔跤游戏时,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对葛建的身体造成伤害,但未能采取防范措施,他对葛建的受伤承担60%的责任;葛建作为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摔跤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他疏忽了对自身的保护,应负20%的责任;学校未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产生危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学校对葛建受伤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
去年年底,法院一审判决:林宇赔偿葛建各项损失2.32万元;学校赔偿葛建各项损失8598元。
“学校没有权利阻止在校的学生在课外活动时间做诸如打篮球、摔跤、踢足球等课外活动。学校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都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并于2011年2月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今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