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勇) 8月9日,记者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民勤县“1·08灭门案”错判案有了新进展,被错判死刑在看守所羁押近6年的2名蒙冤人何世明、卢寿林日前均获得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各34万余元,但二人均表示无法接受其中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已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武威中院表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国家赔偿法里仅有原则规定,但无相应的司法解释。此次赔偿决定是借鉴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经验做法,综合考虑受害人因素、国家侵权人因素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客观因素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的。
“羁押2094天,每天只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4元,这远远不能减轻对受害人严重的精神损害。”8月9日,何世明告诉记者,他们已就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存在的异议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案情回放
2005年1月8日,民勤县大坝乡城近村2社的卢氏一家三口被人抢走钱财后,惨遭灭门。公安机关调查后,将村民何世明、卢寿林列为怀疑对象。之后,何世明、卢寿林相继被警方刑事拘留。何世明说,“被送进看守所的14天时间里,十多个警察轮流换班审讯,要求我的口供必须和卢寿林的一致,他们说什么,我就承认什么。”这起曾被列为2005年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在37天内就被民勤县公安局成功“告破”。
2005年12月30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何世明、卢寿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世明、卢寿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仍维持该院此前的判决。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7日建议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2010年10月21日,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检察院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和物证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具有排他性;当庭出示的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何世明和卢寿林无罪,同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26日,何世明、卢寿林被无罪释放。
2011年1月16日,何世明、卢寿林二人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