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游春亮
本报实习生惠珍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肉联厂及深圳市丰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房金龙,数年来不按公司章程经营管理企业,背着其他股东擅自向银行和个人借款累计逾1.7亿元。在公司具备偿还能力及收入稳定的情况下,房金龙与其妻子林妙珊操纵公司拒不偿还债务并千方百计侵占公司财产。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房氏夫妇判刑后,房金龙办理“保外就医”,并且大摇大摆地进行高消费,而对于那过亿元的债务,房氏夫妇根本就没有理睬。
作为主要债主的深圳市多家银行及陈某东等人在气愤之余,近日将此情况反映给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债逾1.7亿元
自2004年开始,房金龙、林妙珊夫妇背着其他股东,以南山肉联厂的财产作担保大肆借款,举债逾1.7亿元,债权人包括:某商业银行华侨城支行、某银行深圳分行、某银行竹子林支行、某银行南山支行及徐某发、陈某民、陈某东等多名个人。
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多名债权人中,除了某银行追回500万元借款外(仅占欠款十二分之一),其他债权人均分文未得。而实际上,南山肉联厂、丰瑞祥公司有价值超过7400万元的房产和价值超过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每年仅租金、加工费收入不低于1300万元,此收入尚未包括其自身屠宰及销售收入。
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08年3月12日,债权人陈某东以深圳市丰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银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金龙、林妙珊为被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08)深仲调字第6号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0453652.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房金龙、林妙珊夫妇送达了执行令、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
房金龙、林妙珊夫妇在收到深圳市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后,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深圳市中院于2009年4月14日决定对两人拘留15日,但未能查找到两人下落。深圳市中院于2010年10月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两人实施边防监控后,在2010年11月15日通过边控在深圳口岸将其抓获。其间,房金龙夫妇仍分文不还。
陈某东遂于2010年11月16日同其他债权人一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追究房金龙、林妙珊刑事责任的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房金龙、林妙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金龙、林妙珊作为负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绕开查封账户的方式转移业务收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房金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妙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下达后不久,在户籍所在地深圳服刑的房金龙于2012年1月10日,从深圳市南山看守所被转至房金龙的老家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服刑,申请“保外就医”并或批准。
更令银行等债权人不解的是,房金龙至今仍大肆高消费并招摇过市。
本报深圳6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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