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贴小广告被劳教一年 律师呼吁慎用劳教

2011/8/11 13:05:3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昨日召开的第七届“广州市行政案件点评会”上,广州白云区市民代小林因张贴小广告被劳教一案遭到与会法律界人士的“炮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法规处处长龚学泉:广州两级法院在代小林被劳教案上过于支持行政机关,失去了法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南都讯 昨日召开的第七届“广州市行政案件点评会”上,广州白云区市民代小林因张贴小广告被劳教一案遭到与会法律界人士的“炮轰”。广州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说,尽管中院二审维持劳教决定,但不代表案子没有问题。之所以拿出来讨论,“我们就是准备跟公安捆绑在一起接受批判的。”

  本届点评会由广州市法院和广州市政府法制办联合举办,广州法院行政审判法官、广州市政府各机关法制科人员、省市律协及特邀教授等共360余人与会。

  昨日下午,作为本届广州市行政案件点评会首案,代小林被劳教案推出讨论。2010年6月19日,代小林在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张贴办理车牌、证照等小广告。***对其住所勘验检查时发现管制刀具和开锁工具,遂将其传唤调查。7月19日,广州市劳教委认定代小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决定对其劳教一年。代小林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后,省劳教委维持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代小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劳动教养决定。白云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均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昨日的行政案件点评会上,多名法律人士围绕该案证据认定问题、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讨论,并质疑劳教制度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合理性。

  省律协行政法委员会秘书长胡瑄倍认为: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一些法律措施,必须由法律规定才可进行人身自由的处罚。劳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本案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劳动教养虽有相关规定,但与现有的法律制度是相违的。

  广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说,每年行政案件点评会第一个点评的都是公安的案件。因为警察权与我们很多的权利息息相关。警察权的大小直接影响公民自由程度的大小。

  他呼吁关注劳动教养的恶果。他注意到,有些人在劳动教养一至三年后,很难回归社会,难以生存,这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疯狂地报复社会,甚至上升为很多恶性的刑事案件。

  武汉大学法学院林莉红教授表示:“我只能说,广州法院能将代小林被劳教案拿出来公开点评讨论,很有勇气。”

  争议焦点

  公安取证有无程序违法

  广州中院二审法官:在代小林住处查获的三块车牌未经有关机关鉴定为假车牌。代小林作为中间人办理过假车牌的事实,仅有代小林的个人供述,广州市劳教委并未进行其他的调查取证。

  广州市公安局复议应诉科科长张静:本案中,警员执法开具了检查证。但作为治安员,是完全无权进民宅进行搜查的。要不是在“亚运”的背景下,将不会对代小林进行劳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法规处处长龚学泉:广州两级法院在代小林被劳教案上过于支持行政机关,失去了法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深圳中院行政庭一法官:代小林被劳教,公安存在先定罪、后找理由的情况。

  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唯一能确认的事实,一是乱贴小广告,二是私藏管制刀具。乱贴什么东西和开锁工具跟本案都无关。其他的事实都无法确认。

  PK

  白云区公安分局法制室副主任李俊丽:关于***是否存在非法检查、搜查住宅的问题。本案中***已经办理了检查证,而且检查证和检查笔录都有代小林本人的签名,所以不存在非法搜查和检查的问题。

  法律适用是否有问题

  广州市律协行政法委员会主任邢益强:从律师的角度看,应该撤销对代小林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首先他证据的取得,程序是违法的。证据的来源只是一个人的供述。这两个证人是有法律瑕疵的,他们是两个治安员,不是卖假车牌或其他证件的获益者。

  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是有问题的。代小林不具备应当劳动教养的行为,屡教不改说不上,屡教不改是一个罪行重复了很多遍,但代小林以前的抢劫和抢夺跟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联。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蒋银华:将撤销刑事案件后所搜集的证据作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证据,是有问题的。

  PK

  黄埔区政府法制办刘志才:因为在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之间是有对接的,不能因为刑事撤案,而在刑事侦查中取得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访谈

  “贴小广告也关一年半,那还不如抢劫”

  昨日,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广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接受了南都记者专访。

  南都:为何特别关注劳动教养等公安行政诉讼案件?

  余明永:去年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广州公安系统行政纠纷164件,含劳教案件13件,劳教行政诉讼案公安几乎无一败诉。相比2009年,去年广州涉公安行政诉讼大幅度增长114%。

  肖志雄:劳教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违背上位法的,而且对人身权是很大的限制。深圳一位法官讲得非常好,抢劫是1年半,贴个小广告也是一年半,那还不如抢劫。劳教是公安常用的社会管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反而适得其反。

  南都:如何评价劳动教养制度?

  余明永:从长远来讲,劳动教养肯定会“寿终正寝”。劳教现在是属于强制措施,但是又没法律规定强制教养的程序,劳教的规定已是1957年就规定的,严重不适用于现在。严格按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程序来讲,劳动教养绝大部分可撤销。

  肖志雄:立法机关没有否定劳教,司法机关就不能否定。公安强调劳教非常重要,但是他们忽视了一点,把一个人劳教三年之后它的社会后果。

  采写:南都记者 海鹏飞 实习生 刘晓照 整合: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