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中学生被同学围殴致精神分裂 父母索赔百万

2011/8/14 2:25:2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王秋实) 海淀区蓝靛厂中学女生小晴(化名)在学校与同学发生冲突,被3名学生围殴,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状。去年9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国法医学会下属鉴定中心做出结论的时间较晚,因此采信后者。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 海淀区蓝靛厂中学女生小晴(化名)在学校与同学发生冲突,被3名学生围殴,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状。前天,这一历时7年的案件在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小晴父母将索赔金额变更为100余万元。此案去年9月一审判决后,校方和打人学生家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25岁的小晴现在是回龙观医院的一名精神分裂病人,如果不是多年前的那次冲突,她原本的梦想是当一名作家。2003年,在海淀区蓝靛厂中学读高一的小晴因为英语学得好,同班男生徐某常问她作业,情窦初开的小晴产生了好感,在作业本背面写下喜欢徐某,结果被同学看见,告诉了徐某的女友李某。2003年12月9日,徐某、李某和另一同学在学校楼道内与小晴发生冲突,小晴眼角被打成乌青,此后,她逐渐不与人说话,不参加学校考试,甚至打骂父母、放火烧房、产生有人要害自己的幻觉,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

  2006年9月,海淀法院委托安定医院进行鉴定,结论认为,现有资料不能证实小晴的症状与此次冲突有关。小晴父母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委托中国法医学会进行了第二次鉴定。此次鉴定结论则认为,打架事件使小晴身心遭受强烈刺激,是导致精神分裂的诱发因素,但学校和打人学生家长又不认同第二次鉴定。

  去年9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国法医学会下属鉴定中心做出结论的时间较晚,因此采信后者。3名打人学生对小晴精神分裂的发生均应承担责任,同时,蓝靛厂中学存在管理失职,也应承担相同责任。据此判决蓝靛厂中学对小晴做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3.6万余元;3名打人学生共赔偿1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打人学生家长和学校提起上诉。今年3月,一中院二审认为事实认定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前天,小晴本人没有到庭,她的父母将第一次起诉时40多万的索赔金额提高到了103万,其中包括新发生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赔多少钱我不在乎,一定要让学校低头认错。”小晴的父亲告诉记者,在第一次审理时校方就拒绝道歉,这种态度对精神上深受伤害的女儿太不公平。

  蓝靛厂中学的代理人在第一次开庭时称,事发后学校对打人学生做出了处分,由于打架事件发生地远离教学区,属于偶发、突发事件,学校难以控制,因此拒绝道歉。因小晴父母变更诉讼请求,该中学和3名打人学生的家长提出申请延长答辩期。

  此案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