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获取房产将女儿送精神病院案开审

2011/9/14 17:57:2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胡纪念教授,专门从事法律与精神医学研究,他强调,本案被告方无权确定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胡纪念:精神疾病的诊断它有它的特殊性,不象其他的躯体疾病那样有明确的生物学指标,诊断过程中,精神科医生的主观性相对比较高一些。

  中广网南通9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 江苏台记者钱遇 刘浩邦)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备受关注的“朱金红被精神病事件”时隔一年,昨天(13日)下午在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2007年,在日本工作生活的朱金红因受经济危机影响回国,准备收回原先由母亲唐美兰代为经营的北京、上海、南通三处房产,价值约600多万元。由此,唐美兰、朱金红的姐姐朱凤、朱惠等人均称“朱金红得了精神病”,并在2010年3月8号将她强制送入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191天,并拒绝原告自行出院。事件被曝光后,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2010年9月14日,朱金红才由唐美兰签字走出第四医院。

  朱金红以母亲唐美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侵犯自己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为由,索赔8万多元。这也是《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的江苏第一案,备受关注。

  庭上开战

  法庭称争议焦点为是否精神患病

  原告朱金红本人由于身处日本并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朱金红的母亲唐美兰,第二被告南通第四人民医院的代理人到庭应诉,审判长总结出争议焦点:一,原告朱金红本人是否在南通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是否有精神疾病,二,如有患病,四院收治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条件和程序。

  但原告代理律师孙天虹认为,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虽然和本案有关,但不是焦点。南通第四人民医院是否有法律条件和程序把原告收治、以各种理由限制原告出院才是焦点。

  孙天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否是精神疾病患者,他都在没有人民法院宣告的情况下,他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本案原告朱金红从未被任何法院宣告过,因此,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四院也好,他母亲也好,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她的权利。

  被告拒绝接受采访

  长达三个半小时的审理中,双方就唐美兰是否伪造朱金红有精神病的证据,朱金红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第四人民医院是否伪造朱金红入院病历,第四人民医院收治朱金红并强制其服药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唐美兰和第四人民医院是否有权拒绝朱金红出院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而第一被告唐美兰多次插话、情绪激动,被审判长屡屡警告。

  庭审结束后,被告南通第四人民医院负责人以及唐美兰都不愿面对记者。

  南通四院:正在审理过程当中,我们没有什么表态,目前没有什么表态。

  记者:对于原告的举证呢?

  南通四院:我不发表任何意见。

  唐美兰:胡说八道的,都是胡说的,不说不说。

  专家剖析

  无论是否精神病 被告无权确定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始终关注此案进展,并到庭旁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时候,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才需要为这两类人设立监护人。

  邱鹭风:即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就是在他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这个范围内,他也可以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不管朱金红是不是有精神病,除非她得的是重症精神病,否则要不要住院,要不要服药,要不要出院,决定权只能在于她。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胡纪念教授,专门从事法律与精神医学研究,他强调,本案被告方无权确定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胡纪念:如果说是要宣告一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限制行为能力,必须得通过法院的一个特殊程序来宣告,而法院宣告的基础是对这个人的司法鉴定。

  记者:他的亲属不能自己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我就代理她?

  胡纪念:对,法院来宣告。

  记者:医疗机构的诊断能作为基础吗?

  胡纪念:那个在鉴定的时候可以作为一项参考资料,但是那个不能等同于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

  是否侵犯人身自由:判定精神病是关键

  对于被告方是否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胡教授分析:

  胡纪念:不符合入院条件,院方强行限制这个人出院的话,那就属于非法限制他人的自由。如果他们有充足的证据来认定说这个人就是某某严重的精神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就不好说它是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关于“被”精神病

  诊断有纠纷可提起鉴定

  近年来,除了南通朱金红,还有深圳邹宜均、广州何锦荣、和福建邵武陈国明,都因家庭财产纠纷,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如何避免这样的事件发生?经过征求意见,完善后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能否解决一些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胡纪念教授认为,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决定了患者的心智受疾病影响,对自己是否患病失去判断力。所以要求医疗机构更要严格依法依科学进行诊断。

  胡纪念:精神疾病的诊断它有它的特殊性,不象其他的躯体疾病那样有明确的生物学指标,诊断过程中,精神科医生的主观性相对比较高一些。

  胡纪念认为,正在征求意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对错误诊断的救济途径进行规定,是个进步。

  胡纪念:草案上对这方面有规定,也是一个进步,如果诊断有纠纷的话,医院给你诊断精神病,你对这个结论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起鉴定的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立法须找到平衡点

  胡教授客观分析,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立法必须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安全等公众利益方面寻找到平衡点。

  胡纪念:立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步骤,是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仅仅通过立法,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进一步来完善,会要做一个平衡,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与保护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有的时候会形成抵触。

  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心理研究室洪炜教授指出,从医学角度判定一个人“精神异常”,是有标准的,但应该是由一些专业医疗机构来做出的。

  洪炜:这个标准是医学、诊断学和病理学(相关的),判定一个人有没有精神异常,一是看他的心理内部是否协调,他的感觉、知觉、情绪、意识行为是否统一。还有一个环境协调,包括社会方面的适应、人际关系、工作学习能力等。大体上是这样一个标准。

  但是精神障碍更复杂一点,有几个角度来进行判断,但是有些信息可能不太容易采集,比如一些患者否认的话,有的时候不太好去证明。但是实际上严格的诊断的话,从专业的角度还是可以做的。但是真正做出确实有没有精神障碍的判断,应该是比较专业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