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顾颖9月16日报道:今年年初,郑治宝、杨明兵等人在729路公交上海闵行地区朱行站采取上推下堵方式行窃时被乘客发现,随即围殴见义勇为乘客并用刀刺伤3人,然后跳上已经等待接应的面包车逃逸。今天下午,上海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郑治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被判处无期徒刑,李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负责接应的司机向宁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接应的面包车一辆依法被予以没收。
2011年1月3日下午,郑治宝、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李佳等人经预谋后,随身携带折叠刀、雨伞等作案工具,结伙并伙同他人乘坐向宁灵驾驶的面包车至上海市闵行区曹行地区,伺机在搭乘公交车时行窃,向宁灵则在附近等候接应。
到了下午4点多钟,一辆729路公交车缓缓驶入位于虹梅南路的朱行站停靠时,赵仕印、郑治宝、李国财、李佳等人从公交车前门上车,杨明兵等人从后门上车,将多名下车乘客挤在中间。趁着眼前一片拥堵的场景,杨明兵等人将被害人丁女士挤靠在后车门一侧,实施扒窃。
丁女士旁边的一名乘客是新婚燕尔、带领来沪参加婚礼的亲友参观完世博中国馆正在回家途中的王先生,他发现有人扒窃后立即予以斥责、制止。杨明兵即刻从王先生身后挥拳击打他的头部,从前门上车行至后门的赵仕印、郑治宝、李国财、李佳等人一拥而上对王先生拳打脚踢,将王先生从车内打至站台,并冲下车继续殴打。
此时,与王先生同行的王方、张海燕、余永峰见状上前予以制止,郑治宝、杨明兵等人随即追打、围殴上述三名被害人。其间,郑治宝在挣脱被害人拉扯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刺戳三名被害人,致王方腹壁穿透创,小肠破裂,小肠系膜破裂,余永峰左侧液气胸,左侧胸壁及腋窝大片皮下气肿,张海燕左小腿中段后方皮肤裂创。经鉴定,王方的伤势构成重伤,余永峰构成轻伤,张海燕构成轻微伤。嗣后,郑治宝、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李佳等人乘坐前来接应的向宁灵驾驶的面包车逃离现场。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郑治宝、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李佳伙同他人共同在运营中的公交车上实施盗窃,在罪行败露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不仅利用人多势众围殴被害人,还持刀具刺戳被害人,并致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系转化型抢劫,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向宁灵明知上述被告人等人在公交车上扒窃,且实施了暴力行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也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上述被告人所犯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郑治宝、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李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严惩;向宁灵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郑治宝、杨明兵等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不仅给见义勇为的被害人造成包括重伤在内的人身伤害,而且给不特定的公众造成极大的恐惧感,更加破坏了上海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风气,社会危害性极大。上述被告人均曾因盗窃等被判处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但毫无悔改之意,反而聚结以犯罪为业,可见主观恶性极深,且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百般抵赖,足见其犯罪气焰嚣张。据此,对于上述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均应依法予以严惩。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治宝具有持刀情节,与其他被告人相比,其罪行更为严重,故应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