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雇人扮演妻子私自卖房被追责

2011/10/11 14:25:2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 李奎) 吕某雇了一陌生女子“客串”妻子,私自将家里一套二居室卖给了李先生。法庭上,吕某并未回避法律责任,但认为李先生称其所受的损失缺乏相应的证据,对赔偿数额不予认可。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吕某雇了一陌生女子“客串”妻子,私自将家里一套二居室卖给了李先生。妻子得知***后通过诉讼讨回了房产。买主李先生将吕某告上法院索赔损失。记者上午获悉,经海淀法院调解,吕某同意向李先生支付房款利息并赔偿缔约损失10万元。

  李先生在北京奋斗多年后决定买套二手房。吕某的一套两居室在交通、户型、价格方面都很满意,吕某表示家里急着用钱,两人一拍即合,定好了签约时间。

  此后,吕某带着“妻子”小吴来到签约现场,李先生核对了他们的结婚证及小吴的身份证后还留存了复印件。签合同时,李先生特意约定了违约条款:如果吕某不能出售房屋,则支付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签约后,李先生如约支付了购房款,吕某也交付了房屋,双方只等过户。

  李先生正在精心策划装修时,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吕某的爱人小吴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丈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到了法庭才发现,庭上的小吴根本不是签约时的“小吴”。原来吕某未经妻子同意私自卖房,为此还伪造证件、花钱雇人假扮妻子与李先生签了约。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返还房屋,吕某返还房款。

  眼看到手的房子飞了,李先生满腹苦水。他咨询律师得知吕某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起诉要求吕某支付房款利息及损失40万元。

  法庭上,吕某并未回避法律责任,但认为李先生称其所受的损失缺乏相应的证据,对赔偿数额不予认可。

  法官说案合同无效相应条款无法再做依据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相应条款无法作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考察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仅可就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进行赔偿。

  本案中,根据李先生买房时的市场情况,法官积极做双方的工作。吕某与李先生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