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家11年后与去世丈夫家人争房产

2011/10/13 14:25:2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被告辩称,原告在没有和李杨生离婚的前提下,擅自离家出走,未尽妻子之责。事实上,当天,买受人邓某某也被原告列为被告出庭,但邓某某否认买卖合同无效,明确表示不会返还房屋。

  离家出走11年间,丈夫已去世,房屋已易主——

  “消失”的妻子回来打官司

  金黔在线讯 10月12日,红花岗区南关镇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10多年前,原告陈兴碧(女)与李杨生(男)结婚,2000年,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陈兴碧离家出走。2005年李杨生因病去世,陈兴碧也不知情。在失踪11年后,陈兴碧又出现了,并一纸诉状将李杨生和前妻所生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属于自己”的房产。

  昔日亲人,对簿公堂

  当天开庭前,与被告一同前来的,还有李扬生的叔叔和3个堂弟。当年,陈兴碧和李杨生生活在一起时,几家挨得很近。叔叔和3个堂弟谈及陈兴碧失踪10年后的诉讼,觉得“太不可思议”。

  临到开庭,46岁的原告李兴碧才赶到法庭,她没带亲属,和她一起来的只有聘请的2个代理人。

  近在咫尺,原、被告双方没有语言交流,形同陌路。正式进入庭审,被告没请律师。而原告在庭上则很少发言,其辩论意见差不多全是代理人陈述。

  原告诉称,陈兴碧和李杨生都是再婚,于1996年11月走到一起。婚后无房居住,夫妇俩向辖区南关镇政府申报修建了54平方米房屋,共3间。

  原告代理人称,原告丈夫李杨生于2005年因病去世后,原告依法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遗产,即享有该房屋32.4平方米的权益,但该房屋被李杨生与前妻所生子女李永红等4人卖给了他人。原告方据此请求法院判定,李永红等4被告与他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受人立即返还房屋并由4被告返还买受人9000元购房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没有和李杨生离婚的前提下,擅自离家出走,未尽妻子之责。2005年7月,李杨生在家中因病去世,其尸体3天后才被前来探望的子女发现。当时,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子女只好将房屋卖给他人。因房屋小而简陋,且地处南关镇农村,只卖得9000元钱。4个子女另筹万余元后,才安葬了父亲。如此,原告还有什么财产可分?还有什么脸面来分财产呢?

  法庭上,面对被告如此过激的言语,原告陈兴碧依然保持沉默,没有“还击”。

  房产之争,谁更有理

  原告代理人承认,原告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和职责,但因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情有可原。而且,原告代理人认为,这和本案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没有关系。

  在坚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代理人又抛出了一个理由,即房屋卖给他人后,2010年通过扩建,已经变成了2层楼房,面积大大增加,而随着现在房屋的增值,其价值远远超出了当初的9000元钱。而房子的扩建和增值都是在原告和丈夫申报建房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因此,扩建和增值都有原告的份,就算原告出资偿还李杨生的安葬费,尚有节余。

  但被告说,如果原告当时没有离家出走,被告不会擅自卖房,也就不会有今天的诉讼。房屋既已变卖,那么扩建、增值与否,那是买受人自己的事,换言之,卖房后,赢亏都是买受人的,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关系。

  当天的庭审中,由于陈兴碧很少发言,被告数次针对原告的过激言语,都被法官制止。

  法官问陈兴碧:“当初你为什么离家出走?”陈回答说:“再婚之后,与李杨生的子女相处不太融洽,之后两人感情逐渐破裂,才决定离家出走。”这些年,她一直在遵义茅草铺租房居住。

  “那为什么不离婚呢?”

  “出走之前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但想了想,又撤诉了。”但陈兴碧没有说明撤诉的具体原因。

  调解失败,择期宣判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

  记者看到,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但原告代理人开出了不要房屋,补偿6万元即可的条件后,被告当场回绝。调解宣告失败。

  事实上,当天,买受人邓某某也被原告列为被告出庭,但邓某某否认买卖合同无效,明确表示不会返还房屋。

  最后法官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庭审上了解到,事实上,这是原、被告双方第二次在法庭“交锋”。

  今年8月,原告首次以要求继承遗产为由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但在案件审理中,被法院裁定中止,原告遂另案以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由于争议房产已被变卖,因此,遗产继承必须以另案审理的结果为依据。因此,才有了第二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