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生前7小时查出无左脚 此前6次产检均未查出

2011/10/25 10:53:2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佛山中院认为,南海区法院判决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乐乐及其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佛山“产检门”被告赔11.8万

佛山“产检门”被告赔11.8万

  9次产检其中6次B超均未检出畸形,出生前7小时告知胎儿无左脚,医院该承担责任吗?昨天上午9时30分,这个在家人悲喜交加中来到人世的1岁半男孩——乐乐(化名),正穿着矫形脚筒在佛山市中级法院审判法庭外蹒跚学步。法庭内,与他命运密切相关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审判决刚刚宣读完毕。佛山中院认为,南海区法院判决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乐乐及其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继对该案二审开庭进行庭审直播后,佛山中院宣判当日即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二审判决书。佛山中院宣传科科长杨帆表示,像南海“产检门”这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利用微博这一新兴传媒方式,及时公开相关审判信息是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目前,该院正在探索更加有效的公开和监督机制,通过庭审公开、判决依据和结果公开等满足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案情回放

  产前7小时告知胎儿缺左脚

  2009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居民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和老公均已年过三十,终于盼来了孩子,自然十分高兴。同年11月12日起,她开始在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建卡”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9次,但是直到她临产时,医院才最终确诊胎儿存在严重畸形,“左脚缺如”!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把一家人打懵了。7个小时后,乐乐降生,曾某第一眼看到的,是孩子缺了脚的左腿。

  原告索赔73万一审判赔11.8万

  乐乐出生3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即以乐乐的名义将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

  南海区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在经历了司法鉴定及三次开庭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为乐乐的左脚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某和容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判决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给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一是医院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优生优育权;二是医院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三是乐乐及其父母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南海区妇幼保健院答辩称,按照现在的医疗诊断规范,B超检查胎儿肢体远端缺如不属于必须诊断的范围,院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长详解维持原判依据

  问题: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法官:未及时告知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导致错过“追踪复查”的时机。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南海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相关规章及医学诊疗常规要求,但其在对患者进行超声检查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关心,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审判长焦艳认为,现行的《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下称《指南》)是省产科超声检查应遵循的技术指南和专科性标准,是确定本案所涉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要求的直接依据。《指南》列明了超声应当检查出胎儿畸形的多种情形,而本案中的足部缺如不属于应当检查出的畸形范围。

  南海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1月11日对曾某的三维超声检查中,检查到胎儿四肢的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并注意到“四肢远端显示欠理想”,在超声报告中注意并提示“建议追踪复查”,符合《指南》的要求。而南海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2月26日对曾某的常规产科中晚孕黑白超声检查中,检查四肢认为“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与《指南》中“有时因为胎位、羊水少、母体因素的影响,超声查检并不能很好地显示这些结构”说明相符。

  焦艳同时表示,南海妇幼保健院作为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除应当查出法律法规所列举的胎儿畸形外,对存在胎儿发育异常怀疑的情形,仍应谨慎注意。南海妇幼保健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的关注,未将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及时告知患者,致使患者错过了及时“追踪复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时机,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问题:为何应承担20%的责任?

  法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佛山中院认为,医院诊查义务的标准应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超声检查是产前胎儿状况的一种重要检查手段,但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下,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南海妇幼保健院实施的医疗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在其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认定“容某左足缺如是患儿自身发育异常所致,足缺如患儿的出生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鉴于医方上述的医疗过错行为,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20%”的意见,酌定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专家观点产检目的在于排除先天缺陷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占美柏:本案焦点在于,产检的目的旨在借助医院的专业设备和医生的专业技能,排除胎儿先天缺陷的可能,以预先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然院方在前期产检中已提示异常,却未切实注意,亦未正式告知风险,导致原告方产检的预期完全落空,院方当负有过错责任。

  由本案延伸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怎样保障病残儿童的培育与成长?病残儿童的先天弱势如何才得以矫正?病残儿童的出路不外乎三:其一,自力自理。家庭自行负担病残儿童全部的治疗与抚育,所有的经济与精神压力由病残儿童的父母及其本人独自承受,如此,病残儿童的先天弱势极有可能扩及家庭,陷家庭于贫困;其二,公益慈善。经由网络媒体或民间组织介入,有选择性地对个别案例予以追踪和援助,然诉之于公众的同情与良心,路径偏狭而脆弱,十有一二得助即为万幸,更添无助者焦虑与不平;其三,制度救助。经由健全的社会救助机制,对有需要的特殊群体予以齐一的保障和救助,此为上策,亦是方向。人人生而不同,病残儿童因其先天弱势而自始处于社会竞争链条的底层;人人生而平等,在一个健康的社会生态中,没有人当因其不同而被社会共同体所排斥、遗弃。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准,存于其对待社会弱者的姿态与策略之中。病残儿童的成长与梦想,不应当成为其家庭不可承受之重,不应当托付于社会公众偶发的恻隐与怜悯,而应当由常规的制度救助,给予恒定、可靠的支援。

  记者手记

  谁能送他一朵七色花

  法槌落下,法理已明辨,是非难说清?

  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让家长对“产检”寄予太高的期望,对“生育选择权”慎而又慎,反复掂量。但是,据全国出生缺陷监测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20万至30多万肉眼可见的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童每年出生高达80万至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但这些残障儿童,对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可以看到的是高额的医疗费让这些家庭背上沉重的负担。

  在耳熟能详的《七色花》故事中,小姑娘珍妮把神奇七色花的最后一片花瓣撕下来,治愈了患腿疾的男孩维嘉。然而在现实中,谁能送给乐乐一朵七色花呢?

  ●记者 戎明昌 赵琦玉 通讯员 范贞 黄志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