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被撞停产反赔对方80万 法官称遭哭闹需维稳

2011/11/13 3:33:3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近日,该案再审法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吐露隐情:法院压力大,因为被告家属很能“闹”,这对案子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兴隆公司向所在地滦县刑警二中队报了案,刑警二中队委托唐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评估,鉴定兴隆公司的损失为109.8万元。

  “我们一个年产150万吨的钢厂,被人撞停产了16个小时。法院认定我们损失才5万多,反过来还要赔对方80多万!”河北省唐山市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副总经理张宝山告诉记者,两年来企业一直对法院的这一判决耿耿于怀。

  钢铁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原审判决属于枉法裁判。

  河北省高院指令地方法院再审,而地方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近日,该案再审法官对记者吐露隐情:法院压力大,因为被告家属很能“闹”,这对案子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

  粗心司机把钢厂撞停产

  开车不小心,就容易出事故。2008年1月6日,唐山市古冶区毛山村村民祖某驾驶大货车在兴隆公司厂区内送铁粉,卸完车后,未将车的翻斗放到位便行车。这辆大货车走到厂区煤气管道下方时,将厂区煤气管道撞坏,高压电杆3根撞断,电线落地,高炉也因此停产。

  兴隆公司向所在地滦县刑警二中队报了案,刑警二中队委托唐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评估,鉴定兴隆公司的损失为109.8万元。

  同年3月24日,兴隆公司向滦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祖某赔偿损失109.8万元,并申请对祖某的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滦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于5月27日向祖某送达了扣押裁定书及其他手续。

  祖某不服,于6月11日提出反诉。在案件审理中,祖某反诉要求兴隆公司赔偿因私自扣押他货车造成的营运损失、车辆折旧和扣押期间老化损坏等修理费用、贷款违约金、所交保险费等损失。

  2010年1月13日,滦县法院作出判决,兴隆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祖某各项损失约81万元。此外,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兴隆公司5.4万元(在保险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祖某赔付)。

  兴隆公司也不服,向唐山市中院提出上诉。记者注意到,兴隆公司上诉理由之一便是:本案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的反诉并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唐山市中院认为,案件的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关系。2010年5月6日,唐山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而兴隆公司则坚持认为,本诉和反诉完全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只有本诉判决生效后才能判断是否有反诉情形的发生。”张宝山认为,法院判决在还没有确定祖某是否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多少的情况下,就先入为主地接受了反诉的请求,显然是不妥的。

  10月11日,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指令唐山市中院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1年7月9日,唐山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终审判决。

  “我们的工厂被撞停产了,还得倒赔肇事司机,这叫什么道理?”张宝山感到不可思议。

  原告被告双重标准?

  张宝山告诉记者,对于祖某给其公司带来的损失,曾先后进行过两次鉴定,而鉴定结果却相差悬殊。他对记者强调说:“整整差了20倍!”

  由于祖某对唐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认可,2008年10月,滦县法院向河北省高院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要求对吊装、焊接主煤气管道以及吊装、更换主煤气管道相关材料及人工费用;刮坏高压线、电杆及架设电杆、高压线相关材料及人工费用。2009年3月27日,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基准日委托鉴定标的鉴定值为54369元。

  “为什么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了后一次的5万多元,而不是之前的109万?为什么在鉴定我方损失时,不考虑被肇事司机撞停产所造成的经营损失?”对此张宝山忿忿不平。

  10月31日,该案再审时的审判长、唐山市中院法官周某对此解释说:如果有两次鉴定结果,一般来讲我们法院认定后一种鉴定。他同时告诉记者:“第一次鉴定是唐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第二次是河北省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他强调,后者的级别也高于前者。

  而对周法官的这一解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却持不同观点。他认为,鉴定机构没有上下级之分,只要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根据事实本身做出的鉴定结论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及依据。而在两份鉴定结论相差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作为法院应当仔细予以甄别,必要时应当让鉴定人员出庭参加质证,而不是做这样的简单判断。

  记者注意到,滦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上认定,最终祖某的损失包括十多项,共计806630.76元。“不但有营运损失、车辆折旧损失、还有被扣期间老化损坏丢失零部件的损失等等。”张宝山对记者指出:“统计过程中,重复计算也就算了,居然还认定了雇佣司机的损失。”

  该判决书写道:“祖某有驾驶执照,在运营过程中自己顶一个司机,减少了雇佣司机的费用,而在营运损失评估时扣出了雇佣司机的费用,故该费用根据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座谈笔录,每月3500元,自2008年1月6日车被扣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车修好之日止,共20个月零25天,计72916.67元,应予赔偿。”

  “他的车诉讼保全了,我们又没扣他的人。”张宝山说:“对待原告、被告的双重标准太不公平。”

  主审法官的难言之隐

  周法官对记者表示:“假如我什么也不干,其他案子都不管,专门研究这一个案子,肯定能搞清楚。”他强调,按照法院现在的人手安排,根本没有精力。所以法院只认鉴定结论,至于怎么鉴定的,鉴定哪些内容,“法院不好干涉。”

  他同时告诉记者,祖的亲属对其办案的确造成了一些影响。在再审过程中,祖大山没有闹,但他妻子情绪非常激动。据周法官介绍,祖的妻子曾找到法院,“不走、哭、四处串去、找领导”。

  “她不光跟我闹,跟其他领导闹,甚至还找院长……”周法官坦言:“我不理,领导不一定不理,完了领导就找我。”他强调:“你说对案子一点儿影响都没有,那是不可能的!很有影响!”

  法院下班后,祖的妻子也不走。“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一定会惊动我们一把手。”周法官说:“你想啊,法院领导问起来:怎么回事啊,怎么没做工作。这无形之中就给我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周法官还告诉记者:“据案件二审掌握的情况和我们再审掌握的情况,祖大山和他媳妇因为这个事儿,几次有自杀的倾向。喝农药啊,上吊啊……”他表示,对此他虽没有亲见,但二审卷里边和律师都反映了类似情况。

  周介绍说,之前他看过互联网上的一篇报道:由于法官的判决,引发一对老夫妇自杀。“我认为法官的判决并无大的不妥。”但法官还是受到了处罚。这件事令周法官印象深刻。

  “假设你们提的这些问题是真的是问题的话,假设法院看得非常细,对你们提的问题作出了答复,假设认为之前判错了,认为不是5万而是109万,祖大山的损失也没有那么多……”周法官停了一下对记者强调:“当然这都是假设啊!”他接着说道:假设造成祖大山自杀的话,这就是一个社会稳定问题了,恐怕他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不仅是我说的。全国都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他说。

  作为55岁的老法官,他介绍说,虽然“闹的”和“不闹的”比是少数,但跟二三十年前比,“闹的”绝对呈上升趋势。他这一年多时间,因为 “闹”,已叫了两次法警。“说句不该说的话,当下法官怕老百姓。怕的原因倒不是因为法官有什么过错,本身做得再对,老百姓一闹起来那也是个问题。”

  对于周法官的话,律师彭逸轩也有同感。他告诉记者,法院在日常司法实践中确有难言之隐,维稳是当前各级法院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哪怕是公正的判决,一旦后果影响社会稳定,主审法官就会很麻烦,“但无论如何,公平公正不能被牺牲,法律的尊严不能被侮辱。”

  “法官当前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是案件数量的压力,另一方面是维稳需求的压力,法官也难啊!”一位法官对记者感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