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途中窒息死亡引发纠纷
记者 陈莉 通讯员 冯浩
两条鱼在空运途中窒息死亡,消费者竟然向航空公司索赔26500元!航空公司则强硬地表示,最高也只能按100元/公斤的标准来赔偿。究竟是消费者漫天要价?还是航空公司店大欺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宗由两条死鱼引发的赔偿纠纷
两条名贵鱼儿
命丧空运途中
深圳消费者王女士日前来到宝安区消委会投诉, 称其在9月5日委托深圳九洲物流有限公司航运了两条鱼给兰州的客户。这两条鱼可不是一般的鱼,而是名叫“皇冠黑白”的观赏鱼!这种鱼价格昂贵,两条鱼的市场价值就达26500元。
9月5日当天,九洲物流将包装好的两条“皇冠黑白”安全托给东方航空公司空运。这两条鱼搭乘的飞机航班号是MU2326,起飞时间12时55分。这两条鱼的重量虽然不足1公斤,但由于有包装箱和水,所以这件货的总重量为9公斤。
由于王女士此前多次成功空运鱼至兰州,而且用的是同一航空公司同一时间的航班。因此,王女士以为她那两条名贵的鱼儿也能像往常一样,于当天下午5点多安全抵达兰州。
不料,到了晚上7点多,王女士的客户张先生还是没有提到货。
价值近3万元的两条鱼竟然不翼而飞。于是,王女士和张先生开始了一番艰苦的查找。经过查询,他们终于了解到那两条鱼因航空公司的失误被卸在了经停站——西安。
“时间就是生命!”王女士很清楚,包装箱里的水氧气有限,时间长了鱼儿就会因缺氧窒息而死。于是,王女士要求东方航空公司尽快安排这两条鱼搭乘当晚由西安飞往兰州的飞机。不知为何,东方航空公司并没有在9月5日当晚将这两条鱼送往兰州。
直到第二天(9月6日)13时20分,兰州的张先生才在机场提到货,可是当他开箱验货时,发现这两条名贵的鱼儿已经缺氧窒息死亡。
谁该为两条鱼儿的死买单
两条名贵的鱼儿在空运途中意外死亡了,消费者王女士和张先生当然要讨个说法。可是,到底应该由谁为两条鱼儿的死买单呢?
记者采访时发现,九洲物流公司、东方航空深圳分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兰州分公司,三家涉事公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推诿扯皮,谁也不愿意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赔偿。
“事实很清楚,鱼儿的死亡是由东方航空的失误造成的,赔偿当然应该由东方航空来承担。”九洲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宋先生表示,他们已经将鱼儿安全送上了飞机,鱼儿的死亡跟物流公司无关。
“我们是始发站,没有责任。赔偿问题必须找到目的站兰州分公司来申请。”东航深圳分公司刘先生说,他们已经将两条鱼儿安全送上飞机,后来,这两条鱼是在兰州发现死亡的,因此,消费者应找兰州分公司索赔。
同时,刘先生表示,货物的运输有可能出现突发状况而不能在预计估算时间到达,并且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诺托运人会在何时到达。而且,货物外包装没有什么特别标示为活体观赏鱼。最主要的是消费者没有投保也没有交声明价值附加费,如果有,航空公司可按声明价值赔偿。
“运输过程中确实存在差错,我们不会推卸责任。”东航兰州分公司刘先生回答得很爽快。刘先生表示,消费者反映的货物被卸在西安的情况属实,他们确实存在过错。但这也不能完全怪他们,因为消费者在货物上没有做特别标示,所以被当做普通的货物卸下处理,后来发到兰州后,发现鱼已经死亡。
东航兰州分公司刘先生说,物流公司没有提醒消费者投保,也没有声明价值。因此,他们只能按民航局和东航的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100元/公斤的标准来赔偿,该件货物总重量为9公斤,东航为此愿意向消费者赔偿900元!
消费者为两条鱼儿索赔26500元
“我要求东方航空公司按观赏鱼的实际价钱来赔偿,即赔偿26500元!”消费者王女士认为,两条鱼儿死亡的责任在于东方航空公司,而目前东方航空公司开出的100元/公斤的赔偿标准太低,与其实际损失相差太大,令人无法接受。
至于东方航空公司称消费者没有为鱼儿投保。王女士解释说,航空公司根本就没有活体鱼的保险,不仅没有活体鱼,全部活体动物航空公司都不会准予投保。航空公司称消费者没有投保,分明就是想推卸责任。
100元/公斤赔偿标准是霸王条款
到底应该谁来为两条鱼儿的死亡买单?对此,记者采访了深圳市消委会法律部的工作人员陈朝晖。陈朝晖认为,如果情况属实,那么两条鱼儿死亡的责任在东方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消费者王女士应该向她委托的九洲物流公司索赔,而不是直接向东方航空公司索赔。
陈朝晖解释说,王女士委托九洲物流公司空运两条鱼至兰州,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九洲物流公司又通过东方航空公司将鱼儿运至兰州,九洲物流与东方航空公司形成了另一层委托合同关系。王女士的鱼儿在运输途中死亡,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物流公司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也就是说,物流公司应当向消费者王女士作出赔偿。九洲物流公司作出赔偿之后,可以再向东方航空公司追偿。
至于东方航空公司援引的最高只赔100元/公斤的限制性赔偿条款。陈朝晖认为,这条款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对消费者而言是霸王条款。如此贵重的货物出了问题,仍然按100元/公斤的标准来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