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将被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无期。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发布,今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法院解读
加大力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严厉打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解释二》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原有《解释》规定的基础上下调一半,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律师解读
传淫秽信息 最高可判无期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熊烈锁今天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相对较轻,一般来说,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拘役或者管制。
他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犯罪情节严重分三种情况,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严重的可以高达3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会在10年以上,最严重可达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内容
《解释二》中提到,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另外,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