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燕)股市黑嘴汪建中因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获刑7年,股民王永强将其告上法院,称因听信汪建中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损失10万余元,要求汪建中及其首放公司赔偿。这起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昨日在二中院宣判。法院认为股民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股民:听汪建中荐股损失10万元
王永强起诉称,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首放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浪网、《证券时报》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在每次发布咨询报告前,汪建中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入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报告向公众发布后卖出证券,操纵证券市场,获取非法利益。
王永强期间浏览“首放公司实战掘金报告”,购买其推荐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亏损共计10万余元。
王永强认为,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汪建中:股民举证不足
审理中,汪建中称,王永强与首放公司及汪建中之间不具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首放面向公众发布掘金报告,并非针对特定个体,双方也并无合同关系。首放发布掘金报告系公司行为,汪建中买卖股票系个人行为,起诉首放公司和汪建中共同侵权,诉讼主体错误。
汪建中认为,首放公司发布咨询报告,与王永强的损失无因果关系,王的损失完全是由其短线投机交易、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我国国家政策调控等所导致。王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他因看了首放公司发布的咨询报告而进行的操作。且同时期,其他券商也推荐了中国石化、中信银行等股票,不排除他是看了其他券商的推荐而买入的。
法院驳回股民诉求
法院认为,经查,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还有其他证券公司在互联网上推荐“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王永强自1998年起从事股票投资活动,股票交易频繁,这段时间中三只股票多次短线交易,其中亦有盈利情况。王永强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受到首放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影响而进行上述股票交易。
法院同时还指出,买卖股票系投资行为,投资存在盈亏风险,2007年10月起,我国股市进入下行通道,王永强投资产生的损失,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关联。
据此法院驳回王永强的诉讼请求。昨日,王永强的代理律师张远忠称,他们将提起上诉。
■ 延展
法院判决书指出法律空白
法院认为,本案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