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黑嘴汪建中不服一审被判7年上诉

2011/8/13 3:17:2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朱燕) 昨日,“股市黑嘴”汪建中的律师高子程称,已向二中院递交了上诉意见,汪建中本人自己也起草了一份上诉状,通过看守所寄送二中院。据了解,此案一审判决后,法官曾解释称,“抢帽子”属于新型犯罪,不适用30%的标准。

  本报讯 (记者朱燕) 昨日,“股市黑嘴”汪建中的律师高子程称,已向二中院递交了上诉意见,汪建中本人自己也起草了一份上诉状,通过看守所寄送二中院。

  上诉意见一

  上诉人不应被追刑责

  8月3日,汪建中被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约1.25亿元。汪建中当即表示判决过重,将上诉。

  在上诉期即将期满时,律师高子程昨日递交上诉意见。

  高子程认为,汪建中确实是利用了其担任北京首放法人代表、参与股票评议和推荐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专家会研究决定推荐股票、知晓公司次日推荐哪支股票的情况下,抢先买入该股票,并在公司次日发布掘金报告后,抛出全部或部分股票。但是,根据规定,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或有关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实施类似汪建中的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汪建中为一个私营企业法人代表,显然不具有这些身份,因此不构成本罪。

  另外,汪建中的行为不具备追刑条件,即构成操纵行为须同时具备,持有、买卖证券的股份数,应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或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而汪建中的行为,并未达到这两个30%的量化标准。

  据了解,此案一审判决后,法官曾解释称,“抢帽子”属于新型犯罪,不适用30%的标准。

  上诉意见二

  定罪事实被回避

  高子程在上诉意见中提出,一审判决回避据以定罪的关键事实。公诉人始终不能举证,且承认没有“汪建中购买股票在先,首放公司七人专家会推荐在后”的证据。另外,法院一审判决中,未对汪建中的自首情节未予认定。

  高子程指出,汪建中自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9月28日,被监视居住共135天。但是“对这种变相羁押不予折抵刑期,令人遗憾。”高子程称。

  ■ 名词解释

  “抢帽子” 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一种高风险的股票操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