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12日讯 (记者 高丽 通讯员 华良 郑阳) 坐火车出行在车厢里摔伤了,也真够郁闷的。去年5月17日,在青岛做生意的张女士和侄子一起坐火车去郑州,当时买的是硬卧上铺票。张女士说,次日凌晨时分,就在她攀着梯子要从床铺上下来时,火车一晃她直接摔了下来。铁路工作人员赶紧将张女士送医,经诊断,张女士腰部骨折。事发后张女士与郑州铁路局协商未成,诉至法院。2011年1月10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最终,郑州铁路局同意赔偿张女士9.9万多元。
张女士是天津人,但多年来一直在青岛生活,经营着一家工厂。2011年5月17日,张女士和侄子一起出差去郑州,两人一起坐上了由郑州铁路局运营的1565次旅客列车,他们购买的是硬卧车票。两人上车后,火车一直运行平稳,并没出现什么异常。可张女士说,次日凌晨4点多钟,她醒来后想去趟卫生间,便想从上铺下来。“我扶着床铺一旁的梯子正要下来,这时候,火车突然一阵晃动。身体就不受控制了,紧接着从上面摔了下来。”张女士当场倒地,疼得不敢动弹了。看到张女士摔伤,列车工作人员赶紧过来查看情况,很快,列车到达商丘站,郑州铁路局工作人员将张女士送到商丘市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过诊断,张女士的伤情为腰二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张女士住院期间,共花费4万多元医疗费。张女士及家人与郑州铁路局协商,要求对方承担4万多元的医疗费,此后不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可双方并没有谈妥。
后经司法鉴定,张女士的伤构成九级伤残。由于迟迟得不到赔偿,2011年12月,张女士一纸诉状起诉至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郑州铁路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8万余元。
法官介绍说,收到张女士的起诉状后,法院向被告郑州铁路局送达了起诉状。郑州铁路局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最终,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了裁定,驳回了郑州铁路局的管辖权异议,并且告知,如果不服从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但郑州铁路局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上诉,并向法官提出同意调解。而张女士也表示接受调解,于是,青岛铁路运输法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对案件进行了调解。法官解释说,“调解前置程序就是在案件立案之后,开庭之前,在原被告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法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1月10日,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地争论,张女士一方认为是火车的非正常晃动导致张女士受伤,因此被告应该承担责任。而郑州铁路局一方却提出张女士是一名成年人,她从卧铺摔下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自己承担责任。
法官说,郑州铁路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有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不能免除责任。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张女士和郑州铁路局达成调解协议,郑州铁路局自愿向张女士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99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调解书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