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衡水记者 李海菊
2011年9月14日,冀州市前店村的李世雪在澳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清理粉碎机时,其左臂右手被断掉了。他为此讨说法却求告无门(本报12日报道)。
1月13日下午,记者从冀州市安监局获悉,李世雪事故发生后,其所在的澳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至今一直没有向冀州市安监局报告。该局执法人员于13日上午到澳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调查了李世雪的爱伤事故。13日下午,安监局对澳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李世雪受伤事故进行了询问。安监局工作人员称,他们将按法律程序对澳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瞒报事故一事进行处理。
据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明文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