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在北京电影学院死亡案追踪

2012/1/15 2:13:1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2011年12月5日,北京电影学院学生贡渤涵因停车纠纷与清洁工王三明发生所谓的“互殴”事件,王三明死亡。”  2006年3月,王三明经人介绍,来到距离海兴县30公里的盐山县城区镇西隅村,和村里一位丧夫的韩姓女子结了婚,做了“上门女婿”。

王三明的宿舍

王三明的宿舍

当日事发现场

当日事发现场

  本报驻京记者 李婧文/图

  他

  曾经是为母报仇的倔强青年,是同事眼中的老实外乡人,是村民眼里的不爱说话的上门女婿......,而今,他的生命在北京画上了并不圆满的句号。

  2011年12月5日,北京电影学院学生贡渤涵因停车纠纷与清洁工王三明发生所谓的“互殴”事件,王三明死亡。

  2011年12月22日,沧州市海兴县高湾镇马庄子村的王三明家人收了贡渤涵家人75万元赔偿款并签谅解书,同时也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获知王三明首次尸检确认死因: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死。

  如今事件已过月余,时间似乎洗去了旧迹,王三明的家人除了等待漫长的二次尸检结果,已不愿对此事多说一句话。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当王三明的死因还是一个谜团时,却有网友发帖称王三明是“杀人犯”。此帖随后在猫扑、天涯等网站引发议论纷纷,人们开始质疑王三明的真实身份:清洁工果真是杀人犯?

  事实***到底如何?王三明是否真如传言所说身怀武功为人凶悍?2012年伊始,本报记者前往王三明的家乡展开调查,希图还原王三明的真实人生。

  记者走访王三明生活过的地方,对于他的生活细节,家人不愿言说,而附近的村民更是讳莫如深,不肯透露关于当年事件的信息。在派出所的户籍记录上,了解一个人,寥寥数语便可记载此人的一生。

  人死不能复生,我们无法还原他45年的生命中到底经历了怎样的悲喜。可以确定的是,20岁是王三明人生的转折,那一年,本应是一个普通人的王三明,为自己的人生奠定了悲剧的色彩。更悲剧的是,王三明的演出注定无人来和。

  1

  24年前:“我给我娘报了仇,死了也值!”

  沧州市位于河北省东南部,出沧州市向东约80公里,沿S283公路经盐山县,便到达王三明的家乡:沧州市海兴县。这里滨临渤海,盐碱地面积广泛,农民世代以种地为生,收入微薄,多年来都是国家级贫困县。

  1966年10月,王三明出生在华北平原的普通村庄。他排行老小,除了两个哥哥之外,还有两个姐姐。如同所有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农民家庭一样,王三明断断续续在家门口上了学,就算完成了他并不系统的读书生活。

  1987年,20岁的王三明被人熟知的名字,还是王同海。他的哥哥姐姐们已经陆续结婚,各家过着各家的小日子,剩下他和六十多岁的母亲住在老房子里。

  那年的7月28日,正是炎热的夏天,同村的孙占奎来串门,见只有王母一人在家,遂起邪念,调戏并企图强***她。王三明晚上回到家,脑子已有些糊涂的母亲经不住刺激,不知如何是好,唯有向自己的小儿子哭诉有人“欺负”了她。

  时至今日,在王三明家乡那个民风古朴的小村子,村民依然认为这是奇耻大辱难以启齿的“丑事”,问及此事,所有人都沉默以对,无人愿意提起。

  事情当时就闹起来了,公安机关对孙占奎处以十五日的治安拘留,并处以188元的罚款作为惩治。拘留期满,孙占奎回家了。

  得知孙占奎毫发无损回家的消息后,王三明悲愤不已,看着越来越苍老时而清醒时而糊涂的母亲,王三明决定,要去替母亲讨个公道。

  9月5日凌晨三点,他带着菜刀进入孙占奎的家,当着惊诧不已的孙占奎家人的面,迎面向孙占奎猛砍两刀。惊慌失措的他,顾不得看孙占奎是否死亡,便回到家把带血的菜刀直接丢进了自家的灶膛。

  王三明必然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当时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7)刑一判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同海(王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已下,王三明默不作声,然后梗着脖子对律师说:“我给我娘报了仇,死也值了!”

  1988年1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审判长魏藏,审判员贾国瑞、崔景尝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据(1988)刑一上判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撤销原判决对王同海的量刑部分;判处王同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三明离开了生活了二十年的海兴,到河北深州监狱服刑。对于王三明在监狱的生活,家人并不愿意过多提起。62岁的王三明大哥,已经记不清弟弟出狱的具体细节,只是说:“他在监狱里减了刑,出来有7、8年了吧。”突然死去的弟弟带给大哥更多的是悲伤的回忆。

  记者没有在村里找到孙占奎一家的任何线索,有村民透露,孙家在出事后不久便搬离了马庄子村。

  2

  自杀?他杀?当年命案疑点重重

  对于现任沧州市海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德才来说,1987年的冬天,让他颇为难忘。刚刚毕业不久的他在当时沧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受律师所的委派,接手了其职业生涯中的第一个杀人案:王同海(王三明)故意杀人案。

  开庭的当天,下着大雪,偌大的海兴礼堂空荡荡的,旁听的人都没几个。王德才坐在辩护席上,椅子旁堆满了从窗户里飘进来的雪。“审理大概进行了两个多小时,他也承认因为孙占奎企图强***他母亲,气不过所以要砍死孙。法官问什么,他也不反驳,当时就判了死刑。”对24年前的案子,王德才记忆犹新。

  1987年,刚刚过了“严打”时期,据王德才介绍,当时只要是杀人案和强***案,基本是死刑。“农村人穷,请不起律师,当时的诉讼费是200-500元,但也很少收,我那时候的工资也才40多块钱,一般是指派律所的律师代理。当时是他一个姐姐带着来说案子的。”

  回忆起24年前的案件,王德才认为当年的证据并不明晰,王同海供述用刀砍了孙占奎,并认为孙已死,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取到了王同海说的那把菜刀。但当时的尸检报告显示,孙占奎身上有四处刀伤,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还在孙家提取到另外一枚带血的菜刀,而这把菜刀却是孙家的。“当时那个人没死!隔了一天才死的!他家要不欺负俺娘,俺家能出这一档子事啊!”想起弟弟当年犯的案子,王三明的大哥至今仍很激动。“小伙子人很老实,就是比较倔,我劝了半天才同意上诉的。”王德才说回忆说。

  征得王三明的同意后,王德才在上诉书中陈述了案子的疑点,提交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程序,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二审认为,王同海持刀杀人,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该处罚,但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节,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1988年1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对王同海的量刑部分;判处王同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记者就此案的疑点采访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精英网特邀顾问律师尹富强,他分析此案,认为要解释这些疑点、核实被害人孙占奎是否自杀或者他杀、当时是否死亡等等,还需要补充孙占奎家里提取的那把菜刀是否有王三明的指纹,同时要确认致使孙占奎死亡的是哪把刀,以及王三明实施的加害行为是否为致命伤等证据。

  3

  入赘盐山隐姓埋名远离家乡

  出狱后的王同海重新登记了户口,其合法姓名由王同海变成了现在的王三明。

  哥哥姐姐早已各自成家,父母也已经不在,孤身一人的王三明没有了自己的家。“穷家穷业的,娶上媳妇算完。”提到王三明的婚姻,王家大嫂说,“到最后也没个孩子。”

  2006年3月,王三明经人介绍,来到距离海兴县30公里的盐山县城区镇西隅村,和村里一位丧夫的韩姓女子结了婚,做了“上门女婿”。

  记者向村民询问,是否知道有个叫王三明的人,他们说不知道,一位姓夏的村民告诉记者,“你说王同海,大家都知道这个人,原来在村子里的厂子干过活。”

  据西隅村村委会负责治保工作的郭洪武介绍,他知道王三明来村的手续,也听马庄子的人说过其当年的案子,“听说是别人强***他娘,他给人弄死了。”村里人知道他叫王同海,结婚后在村里的车床厂干活,一起干活的人都知道这个人很老实,不爱说话。”“(王同海)是海兴高湾镇的,马庄子的过来的这个人老老实了,倒插门到这来的,女的有房有屋了。人家过来这是想要个孩子,到最后也没孩子。后来俩人就散了。”郭洪武的妻子说。“用我们这的话说,这人挺黏糊的,对谁都挺和气。”郭洪武说,王三明没待两年,就离了婚。韩姓女子现在已经再婚。“在车床厂的时候,我见过,小伙子长得挺硬朗的。”

  据盐山县公安局城区镇派出所户籍资料显示,王三明出生于1966年10月11日,籍贯沧州市海兴县,文化程度初中,2006年3月因结婚由马庄子村迁来到盐山县,2008年5月21日户籍发生变动,婚姻状态为离婚。资料上,并无“王同海”的曾用名。

  4

  缘起“互殴”是非有待明晰

  2011年12月5日,像往常一样工作的王三明,应该也不会想到今天是他人生中的最后一天。宿舍里还放着他收听评书的收音机,出事之后,室友老李告诉记者:“他来这工作不到一年,跟谁也没红过脸,怎么会出了这样的事?”

  当日晚20:55分,北京电影学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下午3时08分,学院某学生因停车不当与清洁工发生冲突,双方互殴,导致该清洁工死亡。后该生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现校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北影校方相关负责人表示,校方有监控录像以及目击者作证,双方为“互殴”。而事情已经过去一个多月,据王三明的家属称,从未看到这份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贡渤涵父母的态度公众至今不得而知,自称是贡姨妈、姨父的人在事发10余日后赴王三明老家道歉并商谈赔偿事宜。12月22日下午,王三明的二哥王乾元确认收到来自贡家75万元的赔偿款,当天晚上,王家人第一次看到了关于王三明的尸体检验鉴定结果。这份编号为京公海鉴通字[2011]4244号的鉴定结果显示:王三明为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死。

  而此前,王三明的二哥多次向记者表示,弟弟身体硬朗得很,没有心脏病。在王三明入赘的西隅村,村民也从未听说该人有心脏病史。“他要是有病,人家物业上能让他干活吗?他要复发,怎么早不复发呢?”说起“心脏病”王家大嫂始终不明白。

  王三明是否死于心脏病发?双方是否为“互殴”?贡渤涵是否仍在羁押中?记者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预审处询问该案件的立案情况,被拒绝。

  之前警方曾向媒体证实,2011年12月6日贡渤涵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据此,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最长是三十七日。截止2012年1月13日,距事发已经整整40天。

  一个已经离开这个世界的人,本应入土为安,而现在关于他的死因,依然没有说法。“清洁工”“杀人犯”“心脏病”……诸多标签打在王三明身上。

  王三明曾经犯过罪,其在监狱中的表现我们可想而知,否则也不会获减刑出狱。而无论是当年代理其案件的律师,还是其入狱前生活过的马庄子村,出狱后入赘的盐山县城区镇西隅村,以及其在北京工作的同事,都称其是老实人。

  一个曾经触犯过法律的人,在经过法律的严惩后,就是一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人,他的生存就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王三明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一定渴望知道,法律究竟会给自己一个怎样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