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长公车私用撞死人?》后续 本报讯 1 月 7 日下午,家住祁门县火柴厂宿舍的陈鑫良打工后骑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公车撞倒在地,陈鑫良事发第二天下午不治身亡。事发后,肇事司机一直未和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昨天,记者从受害人陈鑫良家属处获悉,经过双方协商,在祁门县祁红乡司法所工作的肇事司机廖某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廖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共计人民币 43 万元。
协议称, 2012 年 1 月 7 日 16 时 25 分,廖某驾驶皖 J345××号“天籁”牌小型轿车在 S326 线 57KM 处,与陈鑫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鑫良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廖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赡养费和抚养费合计人民币 43 万元,分三次付清:协议签订后当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其家属在收到钱款后,立即办理陈鑫良丧葬,剩下的赔偿金在今年 8 月 31 日前,分两次付清。一旦付清所有钱款,死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廖某再进行任何赔偿,并不再追究一切责任。
对于廖某当时驾驶的“天籁”牌小型轿车,是否是商务局公车?是否涉嫌公车私用?记者联系上祁门县商务局长苏梦香,对方以在外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本报记者 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