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家”赔万元 同桌三名酒友各赔500元
本报韶关讯 (记者 龙成柳 卜瑜 通讯员 汪次安)请朋友吃饭小酌本是好事,但韶关市民钟某芳宴请人喝酒后,其中一人却因饮酒过多酒精中毒死亡。前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该宗醉酒致人死亡案,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死者的同桌酒友共同补偿死者亲属11500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3月31日下午6时许,韶关市民钟某芳到洗车行洗车。因天色已晚,于是请田某容和洗车行在场的三名工人及恰好过来洗车的白某祥去吃饭,吃饭期间,钟某芳从自己的车上拿了3支白酒和一支红酒。
散席时,钟某芳和白某祥均已呈现醉态,因不知白某祥住址,田某容便将其带回汽车美容中心安顿在办公室里。
次日7时20分,田某容回到办公室时,发现白某祥已死亡,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检验:白某祥的死亡与饮酒过多致酒精中毒死亡的关系较大。而后,白某祥的亲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钟某芳、田某容等人赔偿丧葬费等5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钟某芳支付补偿款1万元,3名工人分别支付补偿款500元给白某祥的亲属。鉴于田某容已先行支付了3000元用于处理白某祥的后事,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钟某芳不服,向韶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终审依法予以维持,驳回钟某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