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盛正挺 通讯员/卢柱平 谭志华)14岁的小铭(化名)向朋友阿昭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未能偿还,阿昭遂将小铭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和交通费合共1000元。近日,南海法院一审认定,阿昭与小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不过,小铭的父母须向阿昭返还款项2万元。
○案情
○冒充18岁借款2万元
两年前,刚上初二的小铭迷上了网络游戏。在家有父母管着,玩不了,于是他就偷偷跑到网吧玩,并结识了一起玩网游、比他大13岁的阿昭。一来二去,两人渐渐熟络起来,平时一起玩网游后,也经常一起吃宵夜。
相识一年多后,2011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铭告诉阿昭说自己赌输了钱,要借2万元还债。出于朋友义气,阿昭向几个朋友凑了钱,借给小铭。小铭给阿昭写下欠条,确认借款2万元,期限一个月,并在签名处写下了自己的身份证号。阿昭看到小铭才14岁,便不同意借钱,小铭解释说是他父亲帮他改小了年龄,他其实已经18岁了,阿昭最终同意。
然而,一个月很快过去了,小铭却没钱偿还。他开始躲着阿昭,后来,干脆连阿昭的电话也不接了。阿昭只好上门要债,小铭这才向父母说出了实情;但其父母以事先并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阿昭索偿未果,遂将小铭及其父母一并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借巨款无效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发生时,被告小铭年仅14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相对小铭的认知能力而言,本案所涉借款数额并非几十元至几百元的小数目,而是2万元的巨款,故此笔借款与小铭的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而且原告阿昭应当考虑到小铭作为未成年人,其本人并无经济能力还款的情况,因此阿昭应当将此事告知小铭父母或要求小铭回家与父母商量,征得父母的同意后再决定是否借款。但本案中,阿昭并没有这样做,所以应认定阿昭与小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
但小铭确实收取了阿昭支付的款项2万元,对阿昭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应将该笔款项返还给阿昭。因借贷关系发生时小铭尚属未成年人,故其对阿昭造成的财产损失2万元,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