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青年抢劫未遂佯装受害人报案

2012/3/26 14:41:1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去年冬天一个夜晚,不到两个小时内,金山区发生了两起持枪抢劫案,更令人吃惊的是,劫匪竟然就是主动向警方报警的“受害人”。近日,金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晚报记者 郭宇 通讯员 孔令杰 孔岩 报道

  去年冬天一个夜晚,不到两个小时内,金山区发生了两起持枪抢劫案,更令人吃惊的是,劫匪竟然就是主动向警方报警的“受害人”。近日,金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夜发生两起抢劫案

  在金山区亭林镇上,朱先生开了一家门面店,专门经营名烟名酒生意,开店六年来,晚上一般营业到12点多,一直太平无事。可就在去年的12月16日晚上,朱先生和以往一样在店内二楼上网时,突然听到楼下女服务员的叫喊声。他朝监控器望去,里面的场景吓了他一跳:一名歹徒头戴帽子,面蒙口罩,戴黑色手套,正单手持枪指着自己的服务员。朱先生见状,鞋也来不及穿,便奔到楼下。看到朱先生从楼上下来,歹徒将枪指向了他。就在这个万分危急的时刻,朱先生灵机一动,对劫匪大声说:“这里的监控跟110联网,你敢在这里动手,110两分钟以后就来了。 ”劫匪回头果然看到该店的监控器就在身后,于是马上逃离。

  之后,朱先生拨打了110报警。

  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派出警力组织巡逻布控,查找犯罪嫌疑人。

  案件发生一个多小时后,一名二十来岁的男子来到当地派出所,称他刚刚遭遇了一起持枪抢劫案。他告诉警方,自己刚刚走在马路上,突然被人用枪抵住了后背,歹徒随后抢走了他的现金、手机和其他财物。笔录中,受害人还详细描述了匪徒的身体特征和衣着。

  “受害人”身上搜出被劫财物

  警方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两起案件发生时间和地点十分接近,根据两名被害人的描述,歹徒的体貌特征也十分一致,由此初步断定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是同一人。

  可在之后的案件调查中,经验丰富的办案***发现了一些蹊跷之处:受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描述非常详细,详细到他口音是哪里、可能是哪里人、穿什么颜色衣服甚至是衣服上面有无帽子都描述得一清二楚。再联想到他在接受询问时的紧张情绪,这名受害人不禁引起了警方的高度怀疑。最终通过技术手段,警方排查到,这名“被害人”所称的被抢走的手机等财物,竟然还在他身上。在铁证面前,“被害人”终于认罪服法,承认自己就是那名“持枪劫匪”。

  劫匪姓吴,系来沪务工人员,因长期失业经济拮据,在犯罪当晚吃完夜宵后,身上只有几十元钱的他走到马路上,看到自己经常光顾的烟酒店只有一个小妹看管,于是邪念顿起,回到自己的出租房内拿了把塑料假枪,戴上帽子、口罩和手套,便打算在该店内抢些财物。没曾想,竟遭到店老板的顽强反抗。

  作案未遂后,吴某感到很后悔很害怕,前思后想决定去派出所自首。但到了派出所后,自己却更加害怕,“我知道持枪抢劫是很严重的罪,要是判个十几年的话,那我一辈子就废了”,于是自作聪明的他便报了假案。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他在报案并回忆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时,竟也是根据自己所进行描述的。

  “90后”犯人难掩悔恨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中,吴某难掩悔恨地说:“作为一名90后,我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很后悔,希望同龄人能够吸取我的教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