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孙书全是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的一名工人。两年前,他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为其开具了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认为,事故当日下雨,作为焊工的孙书全并无工作任务,不能认定为工伤。
经湖南省人保厅行政复议,维持市人社局决定。用人单位不服决议,于是一纸诉状,将长沙市人社局告到法院。
2012年4月13日下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工伤认定争议案,并邀请了25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观摩庭审过程,开展司法行政互动活动。
上班途中飞来横祸
“那天早上,我戴了安全帽、穿上工作服,准备去工地干活。”孙书全说,用人单位的辩解是对他的“污蔑”。
孙书全于2010年5月进入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星沙某项目工地工作。2010年12月12日早上7点半,吃完早餐后,孙书全和工友王宇、蒋作元、罗剑明等人从工棚步行至项目部工地。
“事故当天只下毛毛细雨,我先天的电焊活没搞完,吃了早饭准备去工地干活。”孙书全告诉本报记者,大概7时55分左右,途经福元路洪山桥家园路段时,他被一辆小车撞倒受伤,经诊治,身体多处骨折。
2010年12月24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书全和肇事车主就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孙书全共用了2万3千元医疗费用,这些都由肇事司机交付。
现年50岁的孙书全是湖南新邵人,和村里人一起在长沙工地干活,每天领取120元的工资。“有活儿干就有钱,我所有收入都寄回家,有一大家子人等着我养活。”孙书全说,事故后,他再也干不了重活。他原想在大城市继续打拼几年,返乡后在村里盖栋新房子,让儿子娶个媳妇。
“在我受伤时,公司派了两个人去医院看我,给了我200元。此外,公司再没给过一分钱。我知道公司不想赔钱,但赔偿对我来说很重要。”说着,眼前这个汉子有些许气愤。
用人单位 :下雨天焊工不上班
事故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孙书全出具了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对人社局的认定结果不服,遂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结果。
2012年1月24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于是,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长沙市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庭审现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代理人称,交通事故当天,长沙下雨,孙书全作为焊工,并没有被安排工作,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请求法院责令孙不构成工伤,被告对其重新作出认定书。”用人单位同时举证,其公司员工赵某证实:“组长说,天气不好,就不用来上班。”
“第三人孙书全当天系步行去工作,与事实不符。2010年11月28日,他已转至水电组工作,当日是否上班,钢筋组王宇、蒋作元、罗剑明等人均不能为其证实。”庭上,用人单位还质疑了孙书全提交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人社局 :用人单位无有效有力证据
事故发生后,2011年1月15日,孙书全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证人证言。但直到2011年5月3日,用人单位才将证人证言交与人社局,两方取证时间相差了5个多月。
在孙书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工作岗位为钢筋、水电。工友王宇、蒋作元、罗剑明等对此予以证实。王宇表示,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11月27日,孙书全在项目部做钢筋工,11月28日之后,在水电组做事。事故当天,他们一同出发去工地做事。
“用人单位函告陈述,事故当天下雨,孙书全为焊工,无需上班。而有效证人证言,孙书全是做焊工为主,也兼做水电、钢筋等小工。用人单位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我局不采纳。”人社局代理人称,仅凭赵某一句话并不能推翻认定结果,其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用人单位提出,下雨天不上班。最初,在我们收集证据时,用人单位并未提供工作日志,对工人的上班日程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局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
长沙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发生交通事故时,王宇、蒋作元、罗剑明均予以证实,孙书全是和工友们一起从工棚走路去工地途中被小车撞伤。而用人单位提交的证人证言(赵某、张某)未在事故现场,故其证词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且赵某和张某的证人证言几乎一模一样,张某的证言还缺乏证人身份证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提出证据证实员工不属于工伤,如果单位不能举证,则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职工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任何有效、有力的证据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所以我局支持职工工伤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相关要求,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费用由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芙蓉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祁谷芸说,孙书全受伤时间和地点属于该建筑公司规定的员工正常的上班时间和员工上班必经路线,且孙书全提供的证言系同一天上班工友,证实其上班途中确实受伤。相比之下,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较弱。
律师 :受伤后要注意收集、保存有效证据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中华指出,这次公开庭审,其现实意义远远大于案件审理本身。
黄中华律师分析说:“农民工在建筑或者相关地方上班发生工伤,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很难维权,孙书全这个案子已经历时快两年。最初是在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续工作还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确定赔偿数额,可能还涉及法院一审、二审和执行等。”
“孙书全一案制作了一系列调查笔录以证实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受伤经过等,这是维权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黄中华建议,农民工受伤后要第一时间收集和保存能证明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据,聘请律师或委托家属对工友等知情人员调查询问并制作书面调查笔录。
黄中华表示,虽然用工单位在发生纠纷后拒不承认并出示相关证人证言对劳动者的诉求予以否认,但从证据规则的规定及证明力大小来看,劳动者的证据更加具有说服力,故劳动部门支持了劳动者的相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