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残疾人都应当尽我们所能,给予他们帮助和方便。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一个令人不解的现象,残疾人坐飞机的时候,障碍重重。
这是2011年10月8日上午,昆明机场候机厅,画面中趴在地上的是一位残疾旅客。
朱兰英:我说我拿了飞机票进来,我买飞机票,我没有少付一分钱,我和别人一样,我可以享受到同等的待遇。
朱兰英是一位成年女性,体重三十五公斤,胸口以下高位截瘫,一般情况下要靠轮椅生活,那么这样一个人为什么会在机场和航空公司人员的注视下趴在地上呢?
事情要从2011年10月7日夜里朱兰英得知外公去世说起。当时已是夜里11点多,为参加第三天将要举行的外公葬礼。朱兰英的朋友连夜为她购买了第二天也就是2011年10月8日成都航空公司的航班。起飞时间是上午七点45分。早上6点多一点,朱兰英独自一人到了昆明机场,顺利地办理了值机,通过了安检,来到了成都航空的登机口。事情在这里突然起了变化。
朱兰英: 就说你上不了这个飞机,为什么?这是人很本能的反应,就问他为什么,因为你有个轮椅,这就是他的回答,我说我的轮椅怎么了,我说我过来的时候也有轮椅的呀,他说没办法,你的轮椅需要提前申请,提前72小时申请,我说那临时申请呢,临时申请现在也没有办法,他们这边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柜台,我没有办法临时申请,如果说回过头72小时申请的话,我外公是头一天晚上11点钟去世的,我不可能72小时就知道我外公要去世了。
直到朱兰英所订航班起飞成都航空一直拒绝朱兰英登机。事实上,从早上6点多到当天下午,朱兰英停留在候机厅七八个小时。
在后来的庭审过程中,经法院认定,由昆明机场提供的一组医疗经过证明,证实了朱兰英在滞留候机厅期间有三处受伤。包括头部出现了一个血块,手臂出血等。一个月后,朱兰英提起了诉讼。云南昆明律师张宏雷为朱兰英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
律师张宏雷:正常的残疾人出行,遭到了无理的违法拒载,那么航空公司应该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这个欺诈,所以我们提出了双倍返还票款,还有总计一万块钱的经济损失,然后要求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这个诉讼请求当时递到法院应该说很快得到了立案。
成都航空向法院提交的正式答辩意见中说:朱兰英在购票订座时,未说明她是高位截瘫的残疾人,朱兰英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且未按民航局相关规定提前到侯机楼办理登机手续,导致被成都航空拒截,责任在于朱兰英,成都航空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成都航空的拒载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朱兰英被拒载案,在云南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那么,成都航空拒绝没有申请就购票的残疾人上飞机究竟是针对朱兰英个人的一个特殊事件呢,还是另有内幕呢?记者致电成都航空了解情况。
记者:我能不能像普通人一样订票?
成都航空客服人员:不可以。
记者:不可以,为什么?
成都航空客服人员:因为这个是特殊旅客。
原来,高位截瘫的残疾人,如果想要乘坐成都航空的飞机,第一件事是要预先申请,申请的目的是请成都航空公司批准能否申请飞机票。那么如果获得了申请资格以后怎么办呢?记者在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找到了特殊旅客服务一栏,并在其中找到了关于病残旅客客票的专门规定。
通过详细阅读记者发现,按照这一规定,像朱兰英一样的高位截瘫人人士,按照它的规定乘坐成都航空飞机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向成都航空提出申请客票的申请等待客服人员向总部报告,得到可以申请客票的批准,在航班起飞前 96 小时以内填开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一式三份,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原则上需要由合适的人员陪同,最好是医生或者护理人员,以便在旅途中及上、下飞机时予以照料,无论航班是否在打折,必须购买全价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后,旅客应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内,48小时前购买客票,必须到指定购票处购票,不能使用电子购票,电话购票等方法,在满足上述所有七项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出行才有可能实现。记者注意到,朱兰英2011年10月8日想要乘坐成都航空公司出行时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飞机起飞前8个小时左右,用电话方式订票,然后正常值机,要求换飞机专用轮椅未果,正常过了安检,打算上飞机,行程中止。可以明显的看出,朱兰英的出行程序与所有一般旅客是一样的,但也因此不符合成都航空关于残疾人出行的七项限制性规定的全部。那么,朱兰英被拒载到底是违反航空公司规定所应受的惩罚呢,还是遭遇了不公正的歧视?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黎建飞:
规定说你只有申请的权利,申请批不批准还在于我(航空公司),那我们觉得这样的规定它就错了,这个不是你批不批准的问题,我作为一个残疾人出行,法律保障了我的权利,跟任何人一样,就像一个健全人出行一样,我需要谁来批准我?我只要购买了票,我具有相关手续,我就应该出行了。
黎建飞教授指出,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因此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的设施是航空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残疾人额外的照顾。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黎建飞:
但是如果说还有一种情况就我没有这个设施,因为你轮椅上来,我要固定它,那这个就不是残疾人的责任那是你航空公司或者火车、列车的责任。
除了残疾人出行还要先申请这一原则性规定被专家认定为违法,专家还指出成都航空针对残疾旅客的七项规定,大多涉嫌违规甚至违法。比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但成都航空却规定“病残旅客的票价,按普通经济舱票价计算,不得使用特殊票价或折扣票价。”通俗的说,成都航空规定,无论其他旅客票价是否在打折,病残旅客都必须购买全价票。
律师张宏雷:
民法通则里面就是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是,应该说这么多年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就是公平交易权,那么你让残疾客人买全价票。那么我们认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记者注意到,关于拒载朱兰英成都航空在一份书面文件中是这样说的:根据我国《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的规定,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前72小时,高位截瘫旅客朱兰英因未按规定提前申请特殊旅客服务导致其当日未成行。
记者查阅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发现其中确实有这样一个规定。那么这个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如果残疾人没有提前72小时申请坐飞机就可以被拒载呢?
律师张宏雷:从立法本义和条款本身来看,都以看得出来,这些要求不是对残疾人乘机或者是购票的限制,而是残疾人能接受更好的服务的应该说是一个协助性的条款。
张律师指出,规定的原文是说如需特制轮椅等特殊服务,应当提前72小时提出。但法规不能反过来解读为,如果没有提前72小时提出需求,就不提供特殊服务,更不能解读为如果没有提前72小时提出需求,就可以拒载。
律师张宏雷:
这个就非常明确地说明这个咱们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它提出的是一个服务性的要求,而不是一个拒载的理由。
2012年2月24日,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成都航空公司拒载朱兰英一案作出了判决。被告成都航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航班承运朱兰英,在朱兰英到达登机口乘机时也未提供必要的协助,导致朱兰英被拒载,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判决,成都航空退还朱兰英机票款860元,赔偿朱兰英经济损失2000元。
事实上,朱兰英被成都航空拒载的经历,并不是孤立的个案,一直以来,我国残疾人坐飞机一直面临着各种的障碍。今年3月7号,在广州机场,残疾人宋玉红被春秋航空拒载,拒载的起因是春秋航空要求宋玉红必须在值机柜台换机上专用轮椅。而宋玉红由于病痛的原因想要到登机口再换轮椅。
宋玉红:他说不行,就必须得在这里,换登机牌的时候,更换我们机场的轮椅。后来我说好多航空公司都是可以,包括我们石家庄那小地方都可以登机口办托运,为什么这里不可以?他说那就是不可以,我们春秋航空不可以。
专家指出,机场内轮椅如何使用国家有明文规定。
律师张宏雷: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第二十一条,残疾人在自己的行李托运后可以使用机场提供的轮椅,如果残疾人想使用自己的轮椅,他使用自己的轮椅,可以到机场的登机口。所以航空公司强制要求残疾人使用机场提供的轮椅,实际上是违反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的明确规定。
争执中,宋玉红提出她阑尾炎手术折线后只有一天。能不能给一点照顾。
宋玉红:他一听这个,就说那就更不行了,你又刚做完手术。就是说必须得拆线15天之后,才能乘坐飞机。
记者查询发现,春秋航空在他们的特殊旅客运输说明中,确实有一条规定,规定中说,春秋航空有权拒绝近期进行过外科手术,伤口未愈合或伤口拆线未满15天的病残旅客。
律师张宏雷: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残疾人的航空运输办法里面,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是规定特定的病种,或者特定的疾病,不能乘坐航班。本次春秋航空以某位残疾乘客做手术以后不允许登机,我们认为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因为机票显示宋玉红是在手术后购买的机票,所以要退掉春秋航空的机票时,还被处以票面价格39%的罚金。
事情到这里仍未结束,宋玉红退票后立即在相邻柜台买了一张机票。结果,立即成行。
宋玉红:
然后就买了一个南方航空公司的飞机,后来就到登机口,还是到登机口办托运。南方航空就很轻车熟路,没有任何问题。
同一个乘客,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有的航空公司坚决拒载。有的航空公司正常运输。这又是为什么呢?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黎建飞:
它揭示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它的可行性问题,就是说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做到乘运咱们的残疾朋友,第二,它的可能性问题即使你说不能做,我也照样做了,而且是畅通无阻,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是既有可行性又有可能性,这么做是必然的,所以这个反而证明了你刚才谈的那些规定和这个本案中涉及这些我们所不能接受的现象,确实无论从法律层面、道德层面和社会层面都是应该给予尽快改进的。
一直关注残疾人权益的衡平机构,对我国24家航空公司关于残疾人出行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总结,结果发现有22家全都涉嫌将事前申请或告知当成了残疾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进一步调查发现,不合理规定还不止于此。
热心公益人士:
发现有13家航空公司都规定,如果残疾人可能引起其他乘客的不满,或者反感,航空公司有权拒载,那这样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
专家进一步指出,即使有个别乘客可能会感受到不满,或者是反感,但是这也不应当成为拒载的理由,因为平等地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是法律赋予残疾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黎建飞:
会引起其他乘客的反感这个,我觉得不仅是对残疾朋友的侮辱,我觉得是对我们健全人的侮辱,我们怎么可能因为残疾朋友坐在我们旁边引起(反感),我们可能更多的人是会主动去帮助他,去协助他,这才是一个社会应该有的行为,而且我们中国人也有这样的,从来就有这样的道德情操,我觉得这个是完全低估了社会的道德标准,总体来说,它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
根据统计,我国的各类残疾人总数超过8000万人,他们因为肢体上的不健全导致出行的不便,但是,一些航空公司不但没有给他们提供更好、更人性化的帮助和服务,反而设置了各种门槛和障碍,使他们无法和正常人一样平等地乘飞机出行。法律专家认为,这不仅违背社会公德,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好,感谢收看《》,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生活,下周同一时间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