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专家多项专利未获分文报酬 两次分房都买不起

2012/5/16 16:29:1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1992年7月14日,钢铁研究总院、宝山钢铁厂和宝鸡钢管厂共同申请了发明专利,李玉民系第一发明人。而宝钢集团自试制焊丝之日起,其焊丝合金不包含稀土Y,故与涉案专利不同,不构成专利实施,李玉民无权就此索要报酬。

  称专利给宝钢等单位带来利润近亿 七旬老人一分未得 单位两次分房都买不起—— 重大发明20年未获分文报酬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新疆发现大量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需要穿越几百公里、气温变化从-30℃到50℃的无人区,技术上存在瓶颈。

  金属焊接专家李玉民(化名)专程归国发明出新技术。他表示,至今,这项发明专利给宝钢等单位带来利润近亿元,但自己一分报酬未得。

  老人诉讼维权多年,终告败诉。如今他准备继续申诉维权。他表示,自己的发明专利权将于今年7月14日到期,如果再不维权,耗费一生心血研究出的技术将彻底和自己告别。

  发明出炉

  为报国放弃高薪专程海外归来

  李玉民已年过七旬,从清华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钢铁研究总院(现更名为中国钢研科技集团)金属焊接研究所工作。

  1991年,新疆发现大量石油天然气,“西气东输”成为我国主要战略决策。而输气管道全长大约4100公里,需要穿越几百公里的沙漠、岩石区和沼泽地区,气温变化从-30℃到50℃,这对焊接材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当时,我国钢管焊接技术要比欧美等国家落后10年,国内大型钢铁企业只能进口焊丝用于管道焊接。而从美国进口焊丝,每吨价格达7万元。

  “管道又是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关键。石油天然气事故,90%是出现在管道上。”老人说。

  李玉民当时被公派到芬兰一家著名钢铁企业工作,待遇优厚。但他看到新闻后,立即申请回国。

  他说,当时自己一心只想利用国外学到的技术报国。

  他告诉记者,他是1937年出生的江苏人,永远不能忘记日本侵略屠杀中国人、父母抱着自己逃难的场景,因此盼中国早日强大的愿望更迫切。

  多年来报酬未得买不起单位福利房

  李玉民回国后埋头苦干,最终发明出“低碳微合金化埋弧焊丝”技术,焊接的管道具有在低温条件下高强度、高韧性和抗腐蚀性的特点。

  此后,中国基本实现了油气输送管道的国产化,焊丝价格降到每吨1.1万元。

  “工科和文科不一样,不是一拍脑门就能想出来的,需要做大量实验,一点一点地去试。每天早上五点,我坐在床边,身体靠着墙,就开始分析数据。”他说。

  按照有关资料的记载,“低碳微合金化埋弧焊丝”技术,是钢铁研究总院、上海宝山钢铁总厂(宝钢集团前身)、宝鸡钢管厂共同研发的,李玉民是主要研究人员。

  1992年7月14日,钢铁研究总院、宝山钢铁厂和宝鸡钢管厂共同申请了发明专利,李玉民系第一发明人。

  按照法律规定,专利实施以后,实施者应按照利润的比例支付给发明人报酬。

  李玉民说,据他了解,截止到2005年,宝钢的焊丝总产量已经达到两三万吨。

  李玉民说自己不是个爱财的人,但现实让他感到窘迫。

  他一直和老伴住在1991年单位分配的狭小的房子里,房子的陈设和装修还停留在二十年前,“电视柜”只是个一米多高的老式单门冰箱。他告诉记者,当时单位两次分新房,自己本能分到120平方米甚至更大的房子,但都主动放弃了。

  “换房子至少得交将近40万元,退休金根本不够,我孩子的收入也不高……那时候我开始想,如果单位给了我发明报酬,我不是就有钱换房了吗?”

  说着他有些沮丧地看着窗外:“我一辈子都没住过北房。老了老了真想享受一下北房的阳光。但……没能实现。”

  现行法规对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不统一

  规范名称 适用主体 实施专利的奖酬专利法 未限定 合理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不低于税后利润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未限定 连续3-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奖励合同法 未限定 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或报酬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的决定”

  诉讼维权

  奔走于京沪两地索酬50万

  李玉民多次找负责焊丝合金冶炼的宝钢要说法,未果。李玉民生气了,2005年5月,他在老伴的陪同下去上海起诉了宝钢集团。“我没请律师。律师费要几万元,我拿不出。”他说。

  2006年4月,李玉民撤回起诉。他说,是法官建议他撤诉的,认为案子在北京起诉更合适。

  2009年7月、2009年10月,李玉民两次在北京起诉,但均因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而撤诉。2009年12月他第三次起诉,终于被法院受理。

  被告包括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宝钢集团、宝鸡石油钢管厂以及由钢管厂改制而成的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李玉民要求四被告支付专利实施报酬50万元,并补偿自己没分到房的利益损失。

  被告表态

  未使用其专利索赔无据

  钢研集团辩称,该集团没有实施涉案专利,也没有就涉案专利获得任何经济效益,李玉民要求给付报酬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他提出的房屋补偿款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

  宝钢集团则表示,宝钢集团也没有实施过涉案专利,李玉民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涉案专利,其生产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在涉案专利授权前,其已经生产过类似产品。

  该集团还表示,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发明人获得报酬的基础是职务发明,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李玉民不是宝钢集团职工,所以宝钢集团也没有义务给他报酬。

  此外,宝钢集团认为此事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宝鸡钢管公司及宝鸡钢管厂认为李玉民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具体诉讼观点与钢研集团和宝钢集团类似。

  终审败诉

  专利两月后到期老人将申诉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李玉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李玉民发明的专利技术,焊丝的化学成分中应含有Y(稀土)。根据专利说明书记载,加入Y的主要作用是净化焊丝金属。

  而宝钢集团自试制焊丝之日起,其焊丝合金不包含稀土Y,故与涉案专利不同,不构成专利实施,李玉民无权就此索要报酬。

  一审败诉后李玉民上诉。他激动地向记者解释:“之所以专利申请内容包括稀土,是因为当时用的铁矿石有杂质,需要利用稀土脱掉硫和磷。但如今,国家进口的铁矿石本身就很纯净,而宝钢如今的技术也很先进,因此才不再需要用于去杂质的稀土。所以无论是否包含稀土,只要其他成分一样,就是一码事。”

  但今年2月,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既然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了稀土,就意味着它是必需的组成部分,不包括稀土的技术与李玉民的专利技术无关。

  如今,提到这个案子,李玉民仍然忿忿:“我从事金属焊丝研究50多年,非常清楚稀土不是微合金焊丝技术的主要特征。”

  宝钢拒绝向李玉民透露涉案产品的利润。但李玉民根据手里掌握的宝钢的订单,估计出其利润至少已经上亿。

  虽然家人都反对李玉民继续维权,但他仍然寄希望于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并已经开始准备材料。

  他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己的专利权将于今年7月14日终结。“再不维权,两个月后,耗费我一生心血研究而成的技术就彻底和我告别了。”他有些哀伤地说。

  原因分析

  职务报酬法规政出多门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指出,我国现行的职务报酬法律与政策规范存在规范模糊甚至互有冲突的情况,“政出多门,操作不易”。

  此外也有财务限制的原因。由于财政部所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没有配套规定,企业在财务制度上很难操作。

  再者是提取职务报酬的基数难以计算。例如如何计算专利在生产与销售中的贡献率等。

  “专利发明人拿不到报酬,会严重打击他们的创新积极性。”陶教授说。

  研究机构怕得罪客户不积极索要发明人报酬

  另有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机构专家表示,多年以来存在一种现象,研究单位向客户索要报酬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发明人也难拿到报酬。这与也与研究机构的处境有关。

  “北京目前有二三十个研究单位,总体经济效益都不好。由于自己没能力将研究产品大规模生产出来,研究单位只能和生产厂家合作。如果生产厂家最终不给研究单位报酬,发明者个人也拿不到报酬。”

  该专家表示,研究机构之所以索要报酬的积极性不高,在于研究单位的经济效益来源多元,而与企业合作的技术服务费占了很大比例,专利报酬仅仅是一小部分。

  “对于一个大企业客户来说,每年的技术服务费有几千万。为了自身的更大的整体利益,单位肯定不愿为了某个员工的发明而得罪客户。”他说。

  专家建议

  应展开“发明报酬执法检查”

  陶鑫良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职务发明创造条例》,整合现有法规,明确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循,并将职务报酬提取比例的下限统一到“不低于20%”的标准。

  同时,有关部门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科技成果报酬规范与制度建立实施的执法检查活动,纠正各单位不当措施。

  此外,应当尽快在全国建立公益性、权威性的评估和评判“技术贡献度系数”与“发明人贡献度系数”的评估机构以及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

  文/记者闫新红实习记者毛占宇实习生孙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