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成贪腐主体 共建费高收低报截留取用

2012/5/16 16:17:19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教委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针对共建费及共建生数量的专门检查、审计,导致招收共建生数量不清楚、共建费金额不详,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于共建单位、共建生要有专门的登记管理,同时对资金使用加强监督,坚决杜绝小金库和账外账现象。

  共建费藏猫腻成就校长“致富经” 高收却向区教委低报 存入“小金库”放在共建单位取用方便

  随着中考、小升初考试的临近,许多家长都在为给自己的孩子找个好学校而想尽办法,有些家长更是花费重金找门路。记者今天上午从西城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对近三年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发现,中小学校长和主管领导易成为贪腐案犯罪主体。

  案件特点

  校长和主管成犯罪主体

  胡某、王某原是西城区某小学的校长和副校长。从2003年至2006年间,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取共建生费用280余万元。胡某在调到教委任职前找到王某,要王某从中拿出70万元给自己,王某自己得70万元。王某取出现金分四次给了胡某,2人共计贪污公款140万元。

  西城检察院白春林检察官说,贪污案多发生在中小学校长及主管领导身上,有时还有财务人员参与,通常是两人以上作案。他们利用负责招生的权力,私自招收编外学生,侵吞单位账外款。

  有些校领导虽从教多年,但法律意识淡漠,认为“学校有小金库、将收取的共建费用截留”都不是违法行为,此外还存有侥幸心理,认为私收费用没有收据,其他人也不了解,不会出问题。

  还有一些人像王某那样,出于情面或上下级关系考虑丧失了原则。

  犯罪原因

  “先进”光环成了有效掩体

  白春林检察官坦言,目前一些中小学的校长不是人大代表就是政协委员,或者是“先进”,这些“光环”往往成为了这些人的掩体,使检察机关查处犯罪往往会遇到阻力。这种特殊身份也很容易导致他们对自己放松要求,利用特殊的身份做违法的事。

  白春林认为,教育资源的不平衡也是导致此类犯罪发生的客观原因。中小学取消了原来“重点”的名称,而改为“示范校”,但是本质不变,大量的优质师资力量集中在这些示范校中。学校的办学条件、环境、硬件相对于普通学校优势明显。为了能进好学校,家长不惜花费重金贿赂招生负责人。

  账务管理存在漏洞

  白春林称,他们发现目前在中小学普遍存在收取共建费现象。

  按照《北京市治理乱收费工作意见》的规定,共建单位应由区教委统一批准、统一收取共建资金;区教委将有关共建双方的单位和学校接收共建单位学生比例报送市教委,杜绝“假共建”行为。

  以上述案件为例,该小学将共建单位和学生数量在报送区教委时,将共建费用高收低报或者少报共建学生,从而截留费用;此外将剩余下来的名额扩大计划外招生,获取账外“共建”费。

  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学校存在“小金库”或者“账外账”现象,有些学校将收取的共建费用、赞助款存入单独设立的银行账户里,用于学校的各项额外开支,比如发放奖金等福利。

  与示范校共建的单位多数为中央国家机关、大部委等,共建费放在这些单位,从学校账面上反应不出来,又随时可供使用或者装入学校领导腰包。一旦发生问题,去上述单位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校长权力过于集中

  “目前在小学没有专职党支部书记,造成校长权力过大,给犯罪嫌疑人贪污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白春林检察官说。招生问题往往校长一人做主,共建费用一般由校长指定财务人员专门管理,所有共建费用的收入、支出只对校长一人负责,客观上造成无人监督的局面。

  教委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针对共建费及共建生数量的专门检查、审计,导致招收共建生数量不清楚、共建费金额不详,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虽然市教委明确禁止开设补习班、提高班等,但仍有一些中小学利用自己的资源开设补习班收取费用,所收费用作为福利发放给教职员工。

  防范对策

  应建立校长轮换制度

  白春林检察官认为,应严格控制共建单位及共建生数量,对于违规学校停止招收共建生资格一年;而对于违反规定的共建单位,应给予停止输送共建生资格一年的处罚。

  同时,对于共建单位、共建生要有专门的登记管理,同时对资金使用加强监督,坚决杜绝小金库和账外账现象。

  白春林建议,应在小学配备专职党支部书记,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和领导班子集体犯罪。定期对中小学校长实行轮换制度,可以5年一任期。同时加强离任或者调出人员审计。

  文/记者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