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职员受贿46万元一审获刑10年

2012/5/24 2:41:2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据了解,2010年3月31日,韩某被南航海南分公司党委决定聘任为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二级职员,负责处理公司对外各类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韩某给王某打电话,以办理王某辞职的事情需要用钱为由,共5次让王某转账合计人民币46.5万到其银行账号。

  海南视窗5月24日电 (记者宁远、通讯员林玥、李洪)近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海南分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职员韩某因涉嫌受贿被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在一审判决中获刑十年。

  借飞行员办理离职索要好处费

  被告人韩某,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据了解,2010年3月31日,韩某被南航海南分公司党委决定聘任为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二级职员,负责处理公司对外各类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2010年3月25日,该公司飞行员王某因劳动纠纷、经济补偿金、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转移问题,与南航海南分公司发生纠纷,并向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告人韩某受南航海南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公司处理此法律纠纷。同年7月15日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南航海南分公司为王某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且办理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为促使南航海南分公司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2010年10月的一天王某找到韩某,希望韩某在其离职的问题上给予关照,韩某提出需要好处费,王某答应。

  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韩某给王某打电话,以办理王某辞职的事情需要用钱为由,共5次让王某转账合计人民币46.5万到其银行账号。

  后南航股份公司向海口市检察院举报韩某利用其职务之便索贿,当日检察机关即开展初查,并在行贿人王某的询问中掌握了被告人韩某索贿的犯罪线索。2011年8月,韩某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行为,同年8月11日韩某向检察机关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46万元。

  一审判决获刑10年

  检察机关对韩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是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南航集团公司发起的国有控股公司,南航海南分公司隶属南航股份公司,被告人韩某职务是经公司党委决定聘任,其职权负责公司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韩某应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南航海南分公司法律事务职员期间,利用其履行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4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韩某的罪行,应给予相应的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推出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韩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应予继续追缴。来源:-海南视窗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