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撞离婚案女方律师续:被告否认故意伤害

2012/5/24 17:05:4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对于孙某的指控,徐某表示,他和孙某之间并无矛盾,当日驾车将对方撞伤只是因为对方反复拍照,自己有些惊慌失措。徐某还展示多份视频和图片,证明孙某名为“代理律师”,实为郭某的情人。

庭审时,徐某看宝马撞人的现场图片。

庭审时,徐某看宝马撞人的现场图片。

  楚天金报讯 “湖北富豪在广东中山开宝马车故意杀人,并企图多次碾压!被围观群众制止后驾车逃离……”去年10月,一则关于富豪徐广开宝马撞人的帖子出现在天涯、猫扑等论坛,并迅速成为热议的话题。事件中的伤者叫孙某,他受雇于女子郭某,前往中山对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在纠缠中被徐某撞伤。今年5月22日,此案在中山市第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前情:富商背后的争议女人

  武汉人徐某是广东中山市百家照明公司的董事长。8年前,在灯饰之乡中山市古镇还名不见经传的他,差点被一场病痛夺了性命,脱险后一手创办自己的品牌“弗劳士”,短短数年便在全球一炮打响,并创造出年销数亿元的骄人业绩,“弗劳士”也因此获得“灯饰业劳斯莱斯”的美称。

  在徐某的发迹史上,郭某扮演的角色颇具争议。1997年,徐某还在济南开灯具店时,事业小有成就,经人介绍认识了郭某。据徐某称,郭某是意外有了身孕,两人才不得不同居。但徐某发现郭和其他男人有染,所以摆酒后一直不肯和她回老家湖北办理婚姻登记。

  2000年,徐某把济南的主要资产留给郭某,只身前往中山创业,开办了第一家灯具厂,然而事业稍有起色就因2004年突发恶疾而险些丢了性命,其间发现郭某有心离弃,于是两人宣告决裂。

  事发:女方取证律师被撞伤

  2008年,郭某在济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和徐某的婚内财产。济南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胜诉,而济南市中院二审认为,徐某与郭某的结婚证“与正常的不太一样”,并判徐某胜诉。由于不服二审判决,郭某与其诉讼代理人孙某遂于2011年国庆假期到中山市古镇取证。

  “去年10月4日,我和郭某来到中山市古镇调查徐某,为离婚案搜集更多证据。”在法庭上孙某供述,他受雇郭某后便开始收集徐某转移财产的证据,并发现了徐某存有偷税漏税嫌疑。10月5日早上,他和郭某准备坐车回济南时,在中山市古镇银都宾馆附近路段偶遇开着宝马的徐某,孙某于是拿出相机拍下徐某以收集证据,徐某见状驾车离开。

  公诉人指控,徐某驾车行驶至古镇古一新兴广场附近时,再次与孙某、郭某相遇,见孙某又持相机对其拍照,徐某便驾车撞向孙某,致孙某右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之后徐某并没有将车停下,而是驾车在事故现场兜了一圈才离开。

  2011年10月28日,徐某被中山市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检方亦以同样罪名提起公诉。

  激辩:杀人未遂还是普通事故

  庭审时,孙某及其律师坚称徐某为故意杀人未遂,而非故意伤害。孙某认为,他和徐某第二次相遇时,徐某不仅没有及时停车,反而是加速驶向自己,欲致自己于死地。同时,孙某表示,自己住院期间曾多次受到徐某的威胁,并有录音为证。

  对于徐某为何如此憎恨自己,孙某表示,由于自己之前向中山市工商局、国税、地税等单位举报了徐某偷税漏税,且自己代理徐某妻子的离婚案。

  对于孙某的指控,徐某表示,他和孙某之间并无矛盾,当日驾车将对方撞伤只是因为对方反复拍照,自己有些惊慌失措。

  徐某的律师也表示,视频显示,事发之前,两人曾相遇过一次,如果徐某要蓄意伤害孙某,在第一次相遇时可以撞孙,而徐某非但未伤害孙某,反而驾车离开。第二次相遇时,为了躲避郭某和孙某的围追堵截,宝马四次刹车,当车子距离孙某较近时,孙某已经占据了徐某的右行方向,在他紧急刹车后,仍发生了碰撞,这证明徐某是因紧张和操作不当才碰倒孙某,并非故意撞人。律师还提出,本案从始至终没有交管部门的专业勘查,不能仅仅将监控视频作为判定徐某故意伤害的证据。

  此外,徐某还展示多份视频和图片,证明孙某名为“代理律师”,实为郭某的情人。

  不过,郭某对此却坚决否认。“我与孙某只有业务关系。”

  声音:赤裸裸的利益之争

  双方激辩6小时后,法院并未作出判决。目前,法院还在对该案作进一步审查。

  在许多外界人士看来,徐某和郭某的这桩婚姻纠纷,实为一场赤裸裸的财产利益之争。

  早在这桩婚姻纠纷在山东和湖北两地立案以来,郭某便已提请法院对徐某拥有的多处资产进行冻结。为此,徐某方面直言,“他们在我发迹后来闹,实际上就是想瓜分我的财产。”目前,百家照明已陷入困境,旗下300多个专卖店再也无法获得稳定供货。该公司有员工告诉记者:“已经濒临倒闭。”

  孙某透露,目前证明郭某与徐某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明是,由郭某保存的一份1998年9月12日在武汉市新洲区旧街镇领取的结婚登记档案。对于这份档案,徐某方面却坚称这是当时为了给孩子上户口让人仿造的。而武汉市新洲区婚姻登记处亦向法院开具证明,称该处并无徐某和郭某的婚姻登记档案,郭某出示的档案编号,是1998年1月15日该处颁发给另一对夫妻的登记档案。

  (据《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