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因不服信息公开答复诉国资委胜诉

2012/5/26 5:13:2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邹女士等三名下岗职工因不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将该委起诉至市一中院。2011年11月8日,国资委作出答复称,国资委没有保存邹女士等要求公开的天津海运的《企业改制方案》,并建议邹女士到当地政府查询。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邹女士等三名下岗职工因不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将该委起诉至市一中院。昨天记者获悉,国资委因为答复没有写明依据规定等问题,被判重新作出答复。

  邹女士等三人原是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职工,后邹女士等人认为公司因改制问题损害了职工个人利益,为此对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向国资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方案》以及所依据的文件规定。

  据邹女士等人介绍,天津海运的国有股转让之后,他们均被陆续解除了劳动合同,至今3年多没有拿到任何补偿。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职工们在天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但是却三审败诉。2011年8月,员工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院的法官要求查看天津海运的《企业改制方案》。在企业拒绝提供该方案后,员工们先后向天津市国资委、商委、人社局等机构申请调取天津海运的《企业改制方案》,但是上述单位均称没有天津海运的《企业改制方案》。无奈之下,职工们将负责审核国有股转让的国资委起诉,要求国资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天津海运的《企业改制方案》及其所依据的文件规定。

  2011年11月8日,国资委作出答复称,国资委没有保存邹女士等要求公开的天津海运的《企业改制方案》,并建议邹女士到当地政府查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资委的答复存在瑕疵,没有写明所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而且也超过了法定时限,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资委作出的答复,并判令国资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