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河南陕县未婚青年男子王红河行车时与父亲发生争吵,途中他让两名乘车人下车后,高速驾车狂奔,结果车辆失去控制撞到路边的一棵大树,导致父亲当场死亡,自己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围绕这起事故如何定性,业内、业外看法不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5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第8审判庭,王红河“快车撞树杀父案”开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后,旁听席上,王红河的爷爷奶奶和母亲等家人朝着审判庭入口翘首以盼。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响起,带着手铐的王红河被两名值勤法警带入审判庭。法警遵照审判长的要求给王红河解开了手铐,王红河也渐渐抬起了一直低着的头。王红河的脸部有一大块伤疤清晰可见,有人低语,那是事故发生后留下的伤疤。王红河不时回过头来看一眼旁听席上的亲人,眼圈红红的,泪水在眼框中打转。
公安机关立案
涉嫌“交通肇事”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5日,王红河与其父母等一起到河南陕县某村参加亲属的婚礼。当日晚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其父亲的轿车与父亲和两名亲友一起从婚礼处返回,行至三洛(宁)公路东凡坡底时,王某因与父亲发生争吵而产生了自杀念头,并让其他两名乘车人下车后,自己驾车沿三洛公路向北疾驶,在明知高速驾驶车辆会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故意高速驾车,且在弯道疾驰时也不采取制动措施。20时10分许,王某驾驶着汽车行至三洛(宁)公路交口桥南l3米处时撞上公路边一棵直径约20厘米的树木,树被撞断,汽车发动机与车身脱离,坐在车后排座位上的父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父亲系颅脑损伤致死。
事发后,王红河及其父亲被分别送往两家医院抢救。王红河两天后知道父亲去世后,被叔叔带回家参加了父亲的葬礼,其父下葬时,他当场晕倒,被人抬回家中。经公安机关鉴定,王红河被认定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侦查机关还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方提起公诉
认为“故意杀人”
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在明知高速驾驶车辆会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死亡的情况下,故意高速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其父亲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依程序问过被告人姓名、年龄等情况后,公诉人开始向王红河发问:
“你在检察机关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
“有部分不属实。我说我有自杀的念头不属实。”
“你说你与你父亲发生争吵后有想不开的想法,只是一瞬间,是这样吗?”
“是的。”
“在三洛(宁)公路东凡坡底,他们俩(乘车人)为什么下车?”
“当时因为送他们俩我和我爸拌了几句嘴,后来我想不送他们,便让其下车了。”
“你是否知道开快车会造成什么后果?”
“我知道开快会有什么后果,我当时思想很乱,没有在意车开得很快。”
“你驾驶的车速是多少?”
“车速是多少我不知道。”
“事故发生前你是否采取过制动措施?”
“不记得了。”
这是庭审现场公诉人与被告人王红河的部分对话。对话目的关系到被告人是犯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是否有自杀倾向。
庭审前,被告人王红河的母亲及近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谅解书,请求不要追究王红河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王红河所在的村委会也递交了233名村民按指印的请愿书,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庭审中,王红河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王红河的爷爷还多次到政法机关请求不要认定王红河为故意杀人。
“过失”还是“故意”
法庭争议焦点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王红河。
“有。我没有自杀的念头。”对公诉人指控他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不予认同。
在回答平时和父亲的关系时,原本木讷的王红河略带负罪感,他说“和父亲没事唱歌、喝酒,就像朋友一样”。
当问及在同车人下车后王红河和父亲是否发生过争执,王红河予以否定。
“比我平时开车快。我平时车速四五十公里。开车中我发现加油站过了,我就打方向盘(想调过头去),结果因为车速过快,不知道怎么就发生了碰撞。”
法庭上,辩护律师也认为,八份供述前后不一致,关于车速和被告人当时的想法,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只有被告人的供述。
法庭调查结束,围绕被告人当时是否有自杀、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及自首情节,控辩双方展开了激辩。
辩方认为:“吵架的内容不足以使被告人产生自杀寻死的念头,也不能因为其让朋友下车就推断出被告人有‘自杀’的念头。被告人如果有‘自杀’的念头,他也可以让其父亲一起下车。”王红河的辩护律师同时认为,高速驾驶有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但这并不是唯一性的。且不能因此得出检方认定的结论,高速驾驶=放任后果=故意杀人。
辩护同时认为,被告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本案中是不统一的,所以出现供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这缘于王红河在事发后一段时间内,不知道其父亲的情况,王红河是回到家后才知道其父亲已经死亡的。
公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故意杀人罪是一个故意犯罪。王红河的供述和客观行为是一致的,即都反映出其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王红河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向侦查机关做出如实供述。
公诉人认为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红河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被告人是一时冲动,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王红河做最后陈述:“我已经写了悔过书。无论法庭怎么判,我觉得我都对不起我所有的亲人。”
“你们咋能说俺孩子故意杀人呢,我失去了儿子,不能再失去孙子了。你们咋能这样做呢,不能啊……”庭审结束,王红河的奶奶冲破法警的阻拦,大喊着跪在地上,抱着一名公诉人的腿不放……
当日11时10分,法庭宣布休庭,王红河被押出法庭。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截至发稿前,法庭未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