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妻子”作保。今天上午,青浦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宣判,认为此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由刘杰一人承担。
刘杰多年来一直从事运输行业,后结识了一家企业的老板周明。周老板经常让刘杰运货,一来二去两人建立了不错的交情。2011年2月10日,因手头紧张,刘杰打算向周明借30万元周转一下。为保险起见,刘杰向周明出具了借条,并保证在2011年3月9日还清。
当天,随刘杰一同前来的还有一名女子,据刘杰介绍,此人是他的妻子叶美言,她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中签名并按手印,并将自己身份证的复印件附在了借条之后。刘、周二人约定,以刘杰某房屋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天,周明就通过银行卡转账,将30万元转到了刘杰的账户内。
眼看还款日期渐近,周明几次三番催促刘杰还钱,但刘杰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非但不还款,还干脆“人间蒸发”。无奈之下,周明只好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认为借款事实发生在刘杰夫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归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因刘杰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
开庭当天,第一被告刘杰仍未出现在法庭上。第二被告叶美言书面辩称,自己从未在借条上签字,虽然借条上担保人“叶美言”的身份证号和自己的完全一致,但其身份证复印件中的照片却与自己的不符,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同意共同归还。
青浦法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借条及银行业务凭证及对账单,足以证明刘杰向周明借款的事实,刘杰应按期归还。第二被告叶美言并未参与订立借款合同或收取借款,作为刘杰,明知借款时的“叶美言”并非第二被告,仍提供虚假证件,并以夫妻名义借款,可以确认第一被告刘杰的借款行为不是基于两被告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法院一审判决30万元借款、利息和6000元律师费由刘杰一人承担归还。(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岳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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