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骑车不慎撞人伤己 肇事车辆属假冒产品

2012/6/20 15:25:19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因驾驶借来的超标助力车,19岁的小俊不仅撞伤他人,自己也摔伤致精神障碍7级伤残。去年6月初,李女士将儿子的车主同学张超及其父亲、销售商一并告上崇明县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36万多元,并承担对胡某的连带赔偿责任。

  因驾驶借来的超标助力车,19岁的小俊不仅撞伤他人,自己也摔伤致精神障碍7级伤残。由于这是一辆严重超标的车辆,属于大功率两轮摩托车,小俊应负事故全责。为了给致残的儿子讨回公道,母亲李女士先后将助力车的销售商、所有者(同学)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结果,销售商溜之大吉;同学扬言“赔钱没门”;生产厂家调查后发现,这辆助力车是假冒伪劣产品。

  昔日翩翩少年郎,如今却成了不能料理生活的残疾人,母亲心痛不已。在奉贤区法院的协调下,被告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原告撤诉后主动捐赠一万元给小俊治病,李女士将另找途径诉讼。

  借来助力车撞人伤己

  2010年9月的一个晚上,家住本市崇明县的小俊,为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从同学家借了一辆助力车,沿陈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不慎与同方向行走的路人胡某发生擦碰,将对方撞倒在地的同时,自己也重重摔在地上,昏迷不醒。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结论为:该车气缸工作容积为124ML,属两轮摩托车。这意味着该车是机动车,非助力车。***认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俊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时,小俊已昏迷不醒整整一个月,头部先后动了两次手术,花了30多万元。虽保住了命,但已丧失了正常人的思维。经鉴定,小俊脑外伤构成精神障碍7级伤残,自身行为能力受限制,不能独自料理生活。

  去年1月,小俊的母亲李女士收到了崇明县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伤者胡某将小俊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3万多元。

  肇事车辆属假冒产品

  儿子将人撞伤了,理应赔偿。然而,儿子受伤所产生的费用又该由谁来买单?

  去年6月初,李女士将儿子的车主同学张超及其父亲、销售商一并告上崇明县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36万多元,并承担对胡某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销售商竟关门溜之大吉。承办法官到虹口工商局调取注册登记信息,发现该销售商自2009年注册登记后,从未年检,无法找到。张超家人得知他们成了被告,恼羞成怒:“赔钱没门!”李女士撤诉后,今年2月将官司打到了奉贤,以生产超标助力车为由将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36万元。

  根据厂家提供的本菱摩托车合格证标本,与原告提供的合格证对比,法官发现,厂家的标题是“本菱摩托车合格证”,原告的是“本菱助力车合格证”。其二,本菱摩托车合格证有7处防伪标记,而本菱助力车却无防伪标记。对照发票,厂家提供的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电子发票,每辆车一经出售,其合格证即上传国家摩托车数据库。原告出具的是手写发票,网上无信息资料可查。由此证明,肇事车属假冒产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人名为化名)

  通讯员严爱华本报记者徐轶汝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