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诈骗入狱保外就医期间再次诈骗50万

2012/6/28 15:41:3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脱管事件暴露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漏洞,以至于“暂予监外执行”,实质上变成了“永久监外执行”,“监外犯人”实质上变成了自由人,法律严肃性大打折扣。法律法规本身的漏洞和不足,我们当然只能静待权力部门的修补和修正,比如明年起对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管理。

  有什么别有病,许多人都是这么想的。可对一些触犯刑律的人而言,则是千方百计地希望自己“有病”:有病就可以保外就医,就可以有罪在身而人在监外。

  7年前,石狮妇女陈某辉因犯诈骗罪被判刑6年半,但因患重病,最后定为监外执行。不想在此期间,陈某辉不思悔改,再度犯案。昨日因涉嫌诈骗约50万元的财物,陈某辉又一次过堂受审。

  这次依然是疾病在身的陈某辉,又打起了监外执行的算盘。因为按照她目前患病状况,很可能再次不用入狱。但司法界人士担心,她会不会第三次作***犯科呢?

  这并非危言耸听,个别罪犯利用执法的人性化,更加有恃无恐。

  那究竟有什么措施,才能更有效监管监外执行的罪犯,这成了司法界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庭审实录

  监外执行期间 诈骗50万元财物

  脚蹬拖鞋,衣衫褴褛。

  60岁的陈某辉,昨日出现在丰泽法院法庭上时,看起来就是一位普通的阿婆,然而,她已是“二进宫”了。

  2005年11月8日,陈某辉因与他人合伙诈骗10多万元,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后因身患疾病,司法机关允许她监外执行。按照判决,今年2月刑期才届满。

  然而,监外执行的陈某辉,再次实施诈骗行为。丰泽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到4月,她在泉州市区,谎称自己走私一大批黄金,被厦门海关扣押,需要拿钱疏通关系,才能将东西拿回来为由,用虚假的厦门海关扣押单等,诈骗欧某48.2万元现金和1两黄金(价值1万多元)。

  过后,欧某多次找陈某辉要钱,均无果。2011年3月,欧某无法联系上陈某辉,才向警方报案。

  去年4月2日,落网后的陈某辉,被取保候审。

  曾经一身名牌 如今衣着寒酸

  据受害人欧某介绍,她因为要买房,认识想要卖房的陈某辉。后来,双方的买卖虽然没成,两人倒是熟悉起来了。“她跟我接触时,衣着光鲜,珠光宝气,一身名牌。”欧某慢慢被陈某辉的假象所迷惑。当陈某辉说自己的黄金被扣押,急需拿钱疏通关系时,欧某就将钱借给她了。

  庭审时,说到几十万元的去处,陈某辉说有的钱拿去还高利贷,有的拿去做生意亏了,现在一分钱也还不起了。连好衣服都拿去变钱了,所以才穿得这么寒酸。

  有高血压冠心病 这次又恐难收监

  庭审结束,丰泽法院未当庭宣判。

  “我可以走了吗?”开完庭不久,陈某辉就要走,得到许可的答复后,她离开法庭。

  知情人介绍,2005年被判刑后,陈某辉在广东当地待了一段时间,回到福建后,长期生活在泉州市区。

  医生检查显示,陈某辉有高血压和冠心病,且病情严重。

  一位司法界人士分析此案时认为,按照陈某辉目前的身体状况,判刑后,估计监狱还是不会对其收监。

  一位法官也坦言,陈某辉第一次诈骗被判刑后,再次诈骗,社会危害性极大,若不收监教育,无法对她进行彻底改造。

  以案说法

  监外执行有漏洞 监管有难度

  “监外执行体现我国司法对某些罪犯的人性化处理,但个别罪犯不懂得感恩,不改邪归正,反而利用自己有病的身体再次犯案。”泉州某基层法官告诉记者,他们法院调查的一项数据显示,每年都有这样的罪犯出现。

  “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泉州市一位司法行政部门官员,并不否认目前存在的尴尬现状。

  这名司法人员介绍,先前的情况是,监外执行的罪犯,一般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罪犯要离开居住地,要进过严格审批程序。但实际上,公安机关本身日常工作繁重,哪有那么多时间去管呢?往往等到这些罪犯出事了,公安机关才发现罪犯已脱管好长一段时间了。“即便是父母都不一定能看好自己的孩子,公安机关也不可能派人24小时监督监外执行的罪犯,靠的还是罪犯的自觉——服从管理,不再犯事。”

  破解之道

  社区矫正 形成社会共同监管

  如何更加有效监管监外执行的罪犯,这是国内司法界不得不面对的大问题。

  泉州市一位司法行政部门官员说,明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因此,今后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求在社区进行矫正。“但这些措施还是不够的,要有效监督,还得形成社会共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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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相关通知规定,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刑法院,并抄送检察院。

  相比逍遥法外

  更可怕的是倦怠

  □天涯倦客

  恃病在身的陈某辉,两度行骗。

  要不要收监,司法部门很是纠结。

  但实际上,细究起来,应该纠结的,不是现在,而是当初。

  陈某辉有重病,只要符合条件,监外执行该执行就要执行,而且要执行到位。

  可现实呢,戴罪在身的她,完全脱管了,这样才得以再次作案。

  脱管事件暴露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漏洞,以至于“暂予监外执行”,实质上变成了“永久监外执行”,“监外犯人”实质上变成了自由人,法律严肃性大打折扣。

  陈某辉之所以这么多年能逍遥法外,与其说是制度的缺陷,还不如说是已有的法规没有得到履行。

  尴尬如此,那试问是不能还是不为?

  法律法规本身的漏洞和不足,我们当然只能静待权力部门的修补和修正,比如明年起对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管理。

  可是,无论制度怎样密不透风滴水不漏,也无论法律法规多么无懈可击,如果缺乏有关部门的切实履行,再美好的制度也只是花瓶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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