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张媛) 醉酒男子搭乘出租车,因为说不清目的地而与司机发生冲突,被司机勒昏并抛入通惠河中,手机也被司机拿走。
近日,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判处出租司机王海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对其减刑。
案发
通惠河中尸体背负石块
2010年3月28日晚上8点多,朝阳警方接到报案称,东郊市场工艺品桥通惠河内发现了一具死尸。警方到现场发现,死者为一男性青年,其尸体系有一白色线绳、背部捆绑有石块。根据尸检证明,死者系被他人用绳类物勒住脖子后投入水中,导致其在水中因窒息死亡。
朝阳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死者生前在事发当日凌晨1时许,曾搭乘一辆京B牌照的出租车。警方确认该出租司机王海庆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同年3月30日,在朝阳区一个网吧将王海庆控制。
交代
乘客指瞎路引争执
庭审时,王海庆认罪。
王海庆供述,事发当天,乘客刘某打车说到八角游乐园。他沿着长安街快到八角桥时,满身酒气的刘某一会儿说向这么走一会儿那么走,并责怪他作为司机“不认路”,结果他们又回到了长安街。他让刘某换一辆出租车,二人随后发生争执、厮打在一起。刘某以“司机打人、绕路”为由,坚持不下车,并在车里睡去。
“怎么叫也不醒,又想到乘客提到要投诉,我越想越窝火”、“反正自己也没好,也不让乘客好”,王海庆称,他从后备箱找出尼龙绳绕在刘某脖子上,直至刘某不再动弹。随后,发了20多分钟呆的他,继续开车。等清醒过来后,他发现自己已经到了潘家园,就决定将刘某仍进通惠河。但想到“人如果扔到河里会自己漂上来”,他就又在路边捡起个石块,绑在了刘某后背上,并随手将刘某手机扔在了后备箱里。事发次日,他又继续拉活。
判决
被告人有极强危害性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王海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法院认为,虽然死者刘某在案件发生上存在过错,作为出租司机的王海庆理应安全将乘客送往目的地,结果却残忍地将醉酒乘客勒死后抛尸。王海庆的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解释
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去年4月,最高院出台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可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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