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讯 一家饭店的厨师粗心,误把工业盐当成食用盐用,一道菜造成他人中毒。7月3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孙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各项损失650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7月30日,郑先生到大庆市让胡路一家饭店吃饭,点了一道菜“大豆腐炖土豆”。由于当时该饭店正在装修,有消毒、去污的工业用盐。在做菜的过程中,厨师错将工业用盐当成食盐放入菜中。在就餐过程中,郑先生就感觉身体不适,头晕眼花,郑先生被送进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7天,发生医药费3056.80元。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老板对他进行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用餐过程中,该饭店厨师误将工业用盐当成食盐放入菜中,致使原告郑某亚硝酸盐中毒,饭店的厨师行为后果应由饭店业主孙某承担,故对原告郑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3056.8元、伙食补助费13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误工费因原告向法院出标的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其月收入,应按照2010年度全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建筑业的年平均工资,即给予保护的1798元,因没有证据证实其住院期需要有人护理,故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也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500元交通费过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酌情保护300元。关于精神慰问金,因伤害没有达到严重程度,故不予保护。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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