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鲁山县张良镇农民柴菊丰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无牌照三轮车撞成重伤,车主也找到了,但直到半年后的如今,事情依旧没解决。更让受害人没想到的是,当地***队事故科工作人员仅伤情鉴定就让她做了两次,而两次的结果截然不同,第一次是重伤,第二次则成了轻伤,而第二次做鉴定的医院竟然还是非指定医院。这样的鉴定结果能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吗?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记者 王俊生 见习记者 巫晓 实习生 张庆举/文图
【事件】过马路被撞 伤残鉴定为重伤
今年71岁的柴菊丰系鲁山县张良镇李法河人,由于年事已高,一直跟着儿子生活。老人的儿子黎永生在张良镇张良西街开了一家饭店,今年2月24日上午9时许,柴菊丰从饭店门口出来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撞伤。
“当时老太太就被撞得不省人事”,黎永生告诉记者,肇事者曹心愿将伤者送到了医院抢救,并垫付了4600元住院费,之后就找不到人了。鲁山县***大队立案后,事故科副科长朱永春让人通知柴菊丰,说需要进行伤情鉴定。黎永生回忆称,当时他们是在鲁山县公安局做的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是:柴菊丰第一至第七根肋骨断裂并伴随着呼吸困难,属于重伤。
【进展】第二次鉴定“重伤”变“轻伤”
本以为肇事者无牌照驾驶,受害者伤情鉴定为重伤,且鲁山县***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也明确写有“曹心愿负全责”,接下来事情应该很好处理,“可肇事司机曹心愿第二天晚上就跑了,没人出医药费,我只好带着母亲回家休养。”黎永生告诉平漯新闻周刊记者,好不容易等到了6月,曹心愿自首了,但事故科的副科长朱永春却告诉他,需要重新鉴定伤情。
理由是,第一次伤情鉴定书上出现了一处笔误。当时,法医在鉴定书中写的是依据“轻伤”鉴定标准(实际应该为“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59条之规定,鉴定为重伤结果。注:因为轻伤鉴定标准最多共56条。“对笔误一事,我已经在鲁山县公安局领导面前做了说明。”采访中,第一次伤情鉴定时的法医刘学军如是说。
但是事故科方面却强调,必须去郑州进行第二次法医鉴定。无奈之下, 6月6日,在事故科的安排下,柴菊丰到河南省中医院进行了鉴定。但第二次伤情鉴定的结果却让柴菊丰一家人大跌眼镜:肋骨骨折从第一根至第七根,变成了第二根至第四根;有呼吸困难改成无呼吸困难,鉴定结果由“重伤”改成了“轻伤”。
结果出来后,肇事司机从“刑事拘留”改成了“治安拘留”,并很快释放。而这时他们才知道,他们进行第二次伤情鉴定的医院,并非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27家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医院。
既然鉴定法医已经就笔误作出解释,事故科为何对第一次鉴定不认可?第二次去的医院为何是非指定医院?这样的鉴定结果能不能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9月4日上午,平漯新闻周刊记者就此采访了鲁山县***大队事故科副科长朱永春。采访中,朱永春连称自己在此事上很冤枉,但对于“冤在何处”,却始终不愿解释。
【说法】受害人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针对鲁山县事故科带着受害者去非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的做法,记者采访了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赵必和律师。赵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在经过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在省级人民法院指定医院进行。
对于未按法律规定在指定医院鉴定而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用作本案证据使用的。如果上述所述情况属实,对于鲁山县事故科的做法,受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发稿时,柴菊丰家人表示,近期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依法追究鲁山县事故科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