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本报讯(记者 吴宗泽)在武昌沙湖村城中村改造时,该村村委会委员黄某变身沙湖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商。期间,其收受欲前来投资开发的公司老总贿赂90万元。昨日,此案在武汉市中院开审,黄某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成焦点。
村官“变身”老总受贿90万
据检方指控,2004年下半年至2011年1月份之间,黄某在担任武汉市武昌区沙湖村村委会委员、武汉市沙湖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负责沙湖村改造开发,招商引资。
其间,黄某结识了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王希望能在沙湖村城中村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与沙湖村联合开发。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促成了此事,王分三次给了黄好处费人民币90万元。
公诉人当庭指出,经调查黄某的经济情况发现,其拥有多套房产,每年的股权分红高达20余万元。然而黄某因本案取得巨额赃款后多次参与赌博,并肆意挥霍。
“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面对指控,黄某承认其曾收受涉案赃款,但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20年前,沙湖村村委会是当地经营主体,但在2003年之后开办了沙湖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主体也就变成了公司。”黄说,由于经贸发展公司的出现,沙湖村村委会已不监管当地经济项目,可谓“名存实亡”。
因此,他在本案中的“角色”仅仅是沙湖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与其武昌区沙湖村村委会委员的身份无关。
检方:城中村改造是行政行为
公诉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及全国人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城中村改造是典型的政府行政行为。
首先,沙湖村村委会得到武汉市政府批复,运作、开发当地商业板块,但鉴于村委会不能作为经营主体,所以村委会就以村办企业的形式进行具体运作。黄某能被指派到村办企业分管招商工作,是因其村委委员的身份,利用其职权收受贿赂,理应以受贿罪定刑。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量刑要重
针对此案量刑,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冯军律师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黄某的受贿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
而刑法规定受贿罪量刑,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受贿罪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要偏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