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宋向乐 豫报员 赵富林) 16年前在医院出生时输过血,16年后发现患上了丙肝。家住三门峡市的毛毛(化名)及家人认为其丙肝系16年前出生时输血所致,遂将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和三门峡市中心血站告上法庭。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支持毛毛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毛毛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1062.98元。
毛毛于1994年11出生于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出生当天因患新生儿肺炎心力衰竭入住该院儿科输血浆治疗。2010年9月,16岁的毛毛在黄河三门峡医院体检时,发现丙肝抗体呈阳性,同年11月,黄河三门峡医院为毛毛出具诊断证明:慢性丙型肝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在排除其它可能感染丙肝的途径后,毛毛及家人认为其丙肝系其16年前出生时输血所致。遂将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和三门峡市中心血站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毛毛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1062.98元,两被告不服上诉。三门峡中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在给毛毛输血浆时,未登记供血者的相关情况,病历中没有输血前的检验、核对的记载,无法证明其给毛毛所输血浆的安全性;三门峡中心血站作为采供血机构,未能提供毛毛输血前后其采供血的原始记录,无法证明其所供血液制品的安全性;丙肝传播的主要途径是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毛毛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丙肝抗体均呈阴性,可以排除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可能,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于近日驳回二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