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喝一杯酒!
在高额奖励的诱惑下,20多岁的会所陪酒女子陈芸(化名)严重醉酒被送医院,7小时后年轻的生命终结。
陈芸家属认为,会所及当天消费的客人应当承担80%的责任,故诉诸法院索赔各类损失64万余元;会所及客人则称自己并无责任。
昨天,嘉定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陈芸与会所之间到底有无雇佣关系、客人奖励制劝酒是否存在过错等。
当晚拿到小费4900元
2012年4月29日,20多岁的陈芸和往常一样到会所上班。她平时的工作收入主要是客人给的小费。当天晚上,包房客人特别大方,放言喝一杯酒奖励500元。
一杯又一杯后,陈芸严重醉酒。“我们听说,事发当天,陈芸给客人提供服务而拿到了4900多元的小费。”据会所介绍。
根据陈芸父母的诉状,4月30日凌晨2点严重醉酒的陈芸被送进医院。7小时后的9点30分许,陈芸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鉴定为重度酒精中毒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陈芸的死亡原因是窒息及重度酒精中毒。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去世后,心血中酒精含量为7.86毫克/毫升。
陈芸的父母认为,无论医学证明还是警方的检验报告都说明女儿陈芸去世时酒精中毒非常严重。
女儿在工作期间死亡,会所理应承担责任;当晚包房客人劝酒不当,亦有责。当然,女儿本身亦有责任,但大部分即80%的责任在会所及客人。
据此,陈芸父母将会所及所知道的两名包房客人贾某、吴某(均为化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4万余元。
昨天的庭审中,三被告均认为自己并无责任,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陪酒女与会所之间到底有无雇佣关系、客人奖励制劝酒是否存在过错等。
此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实录
焦点一
会所与死者有无雇佣关系?
会所:会所并不支付陈芸任何报酬,不形成雇佣关系。对于客人给多少小费、死者是否拿到小费,会所是不进行管理的,会所只是提供一个场所而已。对会所而言,是赚取客人消费的酒水费及场地费。
家属:根据2006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个指导意见,服务性行业的小费也属于其工资报酬。事实上相当于陈芸与会所约定了报酬的支付方式,即由客人的小费来代替雇佣酬金。
根据陈芸父母的叙述,事发时陈芸持工作牌在会所上班,平时通过IC卡进行打卡,在会所亦有专用更衣箱。这一切说明陈芸与会所之间存在关系。虽然经过劳动仲裁认定会所与陈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确从2011年12月就开始了。
对此,会所却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会所表示,陈芸所持的IC卡是上海市公安局统一办理给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并不是会所的工作证件。原告所称的专用更衣箱其实是类似超市门口的储物柜,任何人投入一元硬币就可以使用。
最为重要的是,会所并不支付陈芸任何报酬,陈芸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我们听说,事发当天,陈芸给客人提供服务而拿到了4900多元的小费。对于客人给多少小费、死者是否拿到小费,会所是不进行管理的,会所只是提供一个场所而已。对会所而言,是赚取客人消费的酒水费及场地费。”
针锋相对的是,陈芸父母表示,陈芸的工作一方面是为了自己的生计,另一方面也为会所带来可观的利润。“当晚另外两名被告在会所消费金额高达13000多元(包括小费)。”原告代理人表示,陈芸由会所安排工作,每次工作完,由客人支付小费400元。因此虽然陈芸和会所之间不进行直接的现金结算,但根据2006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个指导意见,服务性行业的小费也属于其工资报酬。因此,原告认为,事实上相当于陈芸与会所约定了报酬的支付方式,即由客人的小费来代替雇佣酬金。
此外,原告认为陈芸严重醉酒后,会所作为经营单位在管理其经营场所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客人的不当劝酒行为持放任态度,会所工作人员在晚上12点时就已经知道有人严重醉酒,而会所作为经营方并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措施。
会所则表示,事发后会所有工作人员陪同陈芸到医院直到4月30日早晨6点多,见无大碍后才离开。谁知9点多,陈芸因窒息抢救无效死亡。会所认为,不应当将酒精中毒和窒息并列为死亡原因,酒精中毒并不导致死亡,而当时陈芸一开始送进医院并不需要抢救,反而是早晨9点多因出现窒息而进行抢救,最终死亡。
焦点二
客人奖励制喝酒有无过错?
家属:喝一杯500元,虽然不是强行喝酒,但奖励喝酒有相当高的诱惑性。而且在当时氛围内,陈芸很难拒绝。如果她不喝酒,只能拿到基本的小费。
客人:当时包房内服务员并不止陈芸一个,其中有和陈芸一样喝酒的,也有不喝酒的,当然还有喝酒但未过量的。这说明奖励制喝酒并不具有强迫性。
根据警方笔录显示事发当时包房内采用奖励喝酒,即喝一杯500元。陈芸的父母认为,虽然不是强行喝酒,但奖励喝酒有相当高的诱惑性。而且在当时氛围内,陈芸很难拒绝。“如果她不喝酒,只能拿到基本的小费。”
因此,陈芸的父母认为,虽然陈芸对自己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但绝不是主要的。正是客人的奖励制劝酒导致悲剧发生。
和会所一样,另外两名被告贾某、吴某在庭上都坚称自己并无责任。
作为当晚消费结账者的贾某说,“我只是去会所玩,陈芸自己喝酒,和我无关。”贾某承认当晚由他买单,但给小费的另有其人。
另一名被告吴某也认为自己纯粹去玩玩,奖励喝酒也不是自己提出的,陈芸的死与自己毫无关系。
吴某和贾某都表示,当时包房内服务员并不止陈芸一个,其中有和陈芸一样喝酒的,也有不喝酒的,当然还有喝酒但未过量的。这说明奖励制喝酒并不具有强迫性。
会所、贾某、吴某等对于当晚包房内到底有多少客人、服务员都不是很清楚。因此,当晚究竟是谁提出喝一杯500元也无从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