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0月16日电(记者朱薇) 航空票务公司员工跳槽后,为了抢“老东家”的客户,私自进入“老东家”的电脑信息系统办理退票手续,没想到却为此被定罪判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近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5个月和4个月的刑罚。
李女士是某航空票务公司服务质量部经理。今年6月上旬,她向警方报案称,公司被莫名退订了12张国际航空的机票。一般情况下,客户退票通常是直接打电话或者通过QQ联系公司工作人员,确认退票信息后,公司才办理退票,退票信息都有电话录音或QQ记录。但是,这12张机票没有任何退票记录。后来发现,这12张机票的票务信息是被篡改为退票状态,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4700元。公司只得自掏腰包又为客户重新出票。
警方立案后顺藤摸瓜,很快锁定嫌犯李某。李某2012年初离开李女士所在的票务公司,跳槽到另一家票务公司。5月12日,她接到一笔业务,为一家公司订1张航程是北京-伊斯坦布尔-安卡拉的往返机票。为了保障订到票的几率高,她就用“老东家”的订票系统账号,帮客户订了机票。之后,担心“老东家”发现后被退票,她仍用“老东家”的账号登录,但发现密码被修改。她担心万一被退票,客户不能按时登机,就要赔偿7000多元损失,为此向老同事、“老东家”公司的技术部网管吴某求助。
吴某同意了。过了几天,吴某将公司从2012年1月至5月的客户报表交给她。这个报表中,有客户的姓名、单位、金额、编码和票号等信息。当晚,李某登录到公司的系统,先在5月份的报表中随机选取了三四个单位客户的航班编码,然后将选取的编码删除,取消了这几个单位客户的航班号。
李某交代,她之所以要利用“老东家”的系统退掉客户机票,是为了行业竞争。
法院认为,李某伙同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增加和删除的操作,造成某航空票务公司经济损失达14700元,属后果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