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同学借钱写73万元借条写错日期后不认账

2012/10/17 2:19:2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两人争议的是一张借条上的落款时间,借条上写的是2010年7月10日,但原告刘女士却说这是卢女士的笔误,借款时间应该是2011年7月10日。在重庆的2天里, 卢女士决定先结算前一段时间的借款,截至2011年7月10日,刘女士总共借给了卢女士73万元,在酒店的房间内,卢女士给刘女士写了一张借条。

  73万借条日期写错 老同学不认 刷卡记录和便签纸帮了她忙

  记者 孙子麟 通讯员 刘金丽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万一借钱不还,借条还一不小心写错日期了,怎么办呢?

  前几天,北碚法院开庭审理一起73万民间借贷纠纷,就解决了这样的事情——

  原告刘女士和被告卢女士曾是一对要好的老同学。

  两人争议的是一张借条上的落款时间,借条上写的是2010年7月10日,但原告刘女士却说这是卢女士的笔误,借款时间应该是2011年7月10日。

  这一字之差,不仅关系到借条上73万元的借款,刘女士和卢女士多年的友谊也岌岌可危。

  分13次借给老同学138万

  原告刘女士家住北碚。

  “我们是老同学,写借条时也没仔细看。”刘女士说,虽然卢女士多年前就去深圳做生意,但两人之间从来没有断了联系。

  2011年4月,刘女士接到了老同学卢女士的电话,电话里,卢女士告诉她,自己做生意,现在缺一些资金周转,希望刘女士能拉她一把。

  老同学遇到困难,自己肯定要帮助,刘女士也没多想,开始给远在深圳的卢女士打钱,到2011年8月份,刘女士通过银行,先后13次给卢女士打去了138万元。

  “因为离得远,写借条也不方便。”刘女士相信自己和卢女士多年的交情,在借钱给卢女士时,两人商议,隔段时间见面再把借条补上。

  在重庆的宾馆里写了第一张借条

  2011年7月初,刘女士和卢女士分别带着孩子去云南旅游了几天,2011年7月10日,两人一起回到重庆。

  因为卢女士家很早就从重庆搬走了,在重庆并没有住处,刘女士还专门在宾馆给卢女士开了一个房间。

  在重庆的2天里, 卢女士决定先结算前一段时间的借款,截至2011年7月10日,刘女士总共借给了卢女士73万元,在酒店的房间内,卢女士给刘女士写了一张借条。

  2011年7月11日,卢女士退房回深圳,因为缺资金,刘女士又陆续借给她65万元,2011年9月13日,卢女士又给刘女士写了一张65万元的借条。

  落款时间2011年写成了2010年

  今年年初,刘女士缺钱用,想找卢女士要回点欠款,但这时她才发现问题来了。

  “明明是2011年7月10日借的钱,借条上的时间却写的是2010年。”刘女士说,当时卢女士写了借条,她也没仔细看,就装了起来,现在要钱了却出了这样的事情。

  刘女士觉得这肯定是卢女士的笔误,凭着两人多年的交情,这应该不影响还钱,但是卢女士却认为自己在2010年根本就没找刘女士借过钱,这钱,她不应该还。

  这该怎么办呢?刘女士不仅钱没要回来,自己多年的老朋友也因为这件事情闹掰了。

  实在没办法的刘女士只好把卢女士告上了法庭。

  看看法院是怎么断案的——

  宾馆刷卡记录:

  2011年7月10日

  卢女士入住时间:

  2011年7月10日

  借条便签纸=宾馆便签纸

  ↓

  综上所述:

  落款时间“2010年7月10日”是笔误

  所以:

  应该还钱!

  近日,本案在北碚区法院开庭审理,可能是碍于情面,刘女士和卢女士都没出庭,参与辩护的只有两人的代理律师。

  被告卢女士的代理律师说,在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原被告不可能不注意借条出具时间。该借条出具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借条显示的借款已经返还。

  原告刘女士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两份关键证据:

  第一份是2011年7月10日,刘女士为卢女士在重庆一家宾馆刷卡开房的消费记录,而且在宾馆的退房签字写的是卢女士的名字;第二份证据是,这张争议借条,书写这张借条的纸张正是这个宾馆房间内的便签纸。

  2011年7月10日,原被告都出现在这家宾馆,被告卢女士出入酒店的房间价款是由刘女士使用IC卡支付,而73万元的借条用纸同样是这家酒店的便签纸,借款日期“7月10日”与卢女士入住酒店的日期相吻合,因此借款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2010年7月10日”系笔误。

  被告辩称73万元已经偿还,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按照常理,如果被告卢女士偿还了借款,理应从刘女士处收回借条原件或者是让刘女士出具收条予以确认。但借条仍旧在刘女士处,故被告辩称已经偿还借款没有证据支持,亦不合符常理。

  最终法院认定借条上的落款时间是笔误,法院判卢女士10天内偿还刘女士所有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