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男生被亲哥哥冒充登记结婚后被离异

2012/10/17 8:14:3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已婚的刘江网恋,女友怀孕,为此他盗用弟弟刘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庭审中,法院与刘江的谈话笔录显示,刘江坦言,盗用刘勇身份证结婚、离婚的确是自己。刘勇认为虹口区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依法应当撤销上述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已婚的刘江网恋,女友怀孕,为此他盗用弟弟刘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3个月后,宝宝落户再与女友协议离婚。

  正在读大学的弟弟刘勇,未婚变离异,遂将婚姻登记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及离婚登记。

  昨天,虹口法院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案件。

  明明未婚却显示“离异”

  1990年出生的广东人刘勇发现,2012年5月12日,自己在上海与一名叫毛雯的女子登记结婚了,毛雯比自己大9岁。同年8月11日,两人协议离婚。

  然而,作为一名大二的学生,刘勇并没有结婚。

  根据刘勇的说法,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在2012年5月初发现遗失,并于5月3日到相关公安机关报失。调查后刘勇发现,是被亲哥哥刘江盗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件进行婚姻登记。

  为此,刘勇诉诸法律以还清白。虹口法院受理了此案,婚姻登记机关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作为被告,刘江及毛雯作为该案的第三人。

  庭审中,法院与刘江的谈话笔录显示,刘江坦言,盗用刘勇身份证结婚、离婚的确是自己。

  “我自己是结过婚的,如果再去登记结婚,构成重婚了。”刘江如是说。

  他认为,其提供的证件材料都是真实的,并没有作假,作为民政局应当调查清楚,如果当时发现结婚证照片和身份证照片不一致,民政局应当退回材料,不予办理。

  根据毛雯与法院的谈话记录,2008年到2009年,她通过网络与刘江认识,不久后两人开始谈恋爱。毛雯说,在谈婚论嫁时并不知道刘江已结婚。

  登记时刘江拿出的身份证件上名字是“刘勇”。毛雯说,刘江当时解释,因工作关系其身份信息通过熟人篡改过,对外的名字都是“刘勇”。

  婚后不久,发现异常后毛雯便与刘江离婚。

  弟弟告民政局审查不严

  刘勇代理人表示,刘江年长4岁、右眼为假眼,两人一胖一瘦,无论从年龄、相貌、体型都相差巨大。即便刘江手持刘勇的身份证、户口本,只要婚姻登记机关“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进行必要的审查完全可以避免错误的婚姻登记。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也就是说,刘勇在刚满婚龄的当天就与一名大9岁的女子登记结婚。

  刘勇代理人认为,这样特殊的情况也应该引起婚姻登记机关的注意,但遗憾的是,虹口民政局并未发现异常。

  因此,刘勇认为虹口区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依法应当撤销上述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民政局认为原告应负责

  对于刘勇的说法,虹口区民政局表示不能认同。民政局代理人表示,事发时两名当事人手持法律规定的相关证件原件到场,并签署法律文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并没有违法情况。

  相貌问题,该代理人表示,照片与本人有所出入在所难免,而且具有血缘关系、仅相差4岁的两名青年男子相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假眼问题,由于第三人刘江并未到庭,无法核实。

  至于男女双方年龄问题,该代理人表示,这根本不是法定的审查事项,现实中老夫少妻、老妻少夫情况并不鲜见,婚姻登记机关对此没有任何义务。因此,民政局并不存在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况。

  此外,虹口区民政局认为,如果事实真如原告所称,其身份证件被他人盗用,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外,不排除刘勇与第三人刘江串通共同欺骗行政机关的可能。“庭审结束后,我们将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

  庭审中,虹口区民政局表示,一般来讲冒用身份信息的结婚或者离婚时有发生,但结婚又离婚的却较少,两人的这一行为是有目的的。这个目的就是让两人的孩子合法化。

  虹口区民政局代理人表示,根据相关调查了解到,毛雯与刘江的孩子于2012年3月出生,在毛雯与“刘勇”婚姻存续的3个月时间内,这个孩子作为婚生子女跟着毛雯落户到了上海。

  昨天,虹口法院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然而,无论法院如何判决,该案的影响都远远没有结束。

  ◎ 声音

  业内专家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无需撤销,那22岁的刘勇今后无论道德和法律上都将承受一定后果。且不说,刘勇如何向今后的妻子说明离异问题,目前孩子在法律上的父亲是刘勇,刘勇具有抚养义务。鉴于我国目前的生育政策,刘勇今后的结婚生子都会受此影响。

  如果民政局撤销了相关的登记,那根据该婚姻登记而做出的关于孩子的户籍问题,又将如何解决?此外,刘江冒用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其已婚却又冒用身份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